八、文职干部制度

实行文职干部制度,是人民解放军干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一九五五年,人民解放军曾实行职员制度,将从事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和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 6 万余名现役干部改为无军籍职员,留在原职岗位上继续工作。由于这项制度初次实行,缺乏经验,实施后遇到不少问题。一九六○年将担任40 种职务的 3 万人改为佩带专业符号的军人。一九六五年决定将在编职员改为现役军人,职员制度遂告中止。这十年职员制度的施行,实际上是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制度的一次尝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军队领导机关认真研究了文职干部制度,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有实行的必要。一九八○年,邓小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军队有些方面的工作人员可以改成文职人员、雇佣人员”。不久文职干部制度的建立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有关部门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吸取外军的有益作法,着手拟制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到一九八七年底,条例草案已经形成。

条例草案设定,文职干部的编制范围主要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条例草案设定,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年不授予军衔的干部,他们承担着与现役军官基本相同的义务,也享有现役军官同等的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均保留军籍。文职干部的升迁调补、奖励惩戒、转业退休、犯罪量刑等,均按军队的有关条令、条例办理。文职干部的工资水平、粮油定量、住房面积、医疗待遇、休假办法、家属随军、优待福利等,一律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也可以改任现役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