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恢复和健全党的委员会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八路军、新四军的团和军分区以上单位成立了军政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集体领导机关。一九四五年四月,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部队中恢复党的委员会制度(简称党委制)。八月,新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毛泽东任主席,刘少奇任副主席兼总政治部主任。十一月,晋冀鲁豫军区首先恢复了党委制,在纵队和旅两级建立了党委,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受到中共中央的重视。为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适应大兵团作战的需要,中共中央于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出《关于在军队中组织党委会的指示》,规定“凡关于作战、工作、政策及干部等问题,除紧急情况之处断应由首长担负外,在一般情况下,经过军队中各级党委会之民主讨论和决定,再由首长执行”。一九四八年九月二十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强调“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①党委制的恢复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保证了部队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