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军衔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有关部门开始着手研究军衔工作。一九五二年十一月,总干部管理部在向毛泽东井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的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定了初步计划。一九五三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稿。一九五五年一月,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同年二月颁布的《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对军衔等级的设置和肩章符号等作了具体规定。《指示》和《条例》提出的评定军衔的标准, 是以军官的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基本依据。国务院确定,一九五五年十月一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正式实施。

当时规定,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为 4 等 14 级,即: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军衔立法文件没有设置准尉,实际上授有此衔,原准备过渡一、两年后取消,但一直到一九六五年取消军衔时仍有少量准尉。

一九五五年首批授衔,获得准尉以上军衔者共 64.4 万余名。其中:准尉

11.3 万余名,尉级军官 49.8 万余名,校级军官 3.2 万余名,将官 1042 名, 元帅 10 名。高级将领的授衔情况是:元帅 10 名: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大将 10 名:粟裕、黄克诚、谭政、肖劲光、王树声、陈度、罗瑞卿、许光达、徐海东、张云逸。上将 52 名,中将 175 名,少将 800 名,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年补授上将 5 名、中将 2 名、少将 6 名。

按照条例规定,上校(一九六三年以后为中校)以下军官均有军衔晋升期限,军衔晋级期满后,按条件逐级晋升,大校(一九六三年后为上校)以上军官选升。由于受政治运动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军衔的晋升制度未能完全按条例规定执行。在第一次实行军衔的十年间,除个别晋升外,全军统一办理过 5 次晋升,全军首次授衔的 1050 名将官,十年间都没有晋升:一九六一

年至一九六四年间由大校晋升为少将的有 554 名。少将以上高级将领,十年

累计为 1614 人。一九六五年取消军衔制时,除去退出现役和死亡者外,实际

留在军队的人数最多时为 1478 人(元帅 9 人、大将 9 人、上将 48 人、中将

167 人、少将 1245 人)。

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议》,并从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取消军衔制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作出的决定,当时认为“取消军衔制度,有利于加强我军革命化的建设”,有利于继承光荣传统。显然, 这是片面地理解和强调革命化而忽视现代化和正规化的反映。

一九八二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军队的“衔级制度” 作了确认,一九八四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实行军

衔制度”。此后,有关方面加紧了新的军衔条例的草拟及其他准备工作。新起草的《军官军衔条例》草案稿,从实际出发,适应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吸取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实行军衔制度的经验,借鉴外军好的做法,对军衔等级的设置,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升、降级、取消与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军官军衔设定为 3 等 11 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到一九八七年底, 军衔条例起草工作基本完成,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也基本就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