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部队生产经营的正确方向
军队开展生产经营不仅关系自身的建设,也关系社会的经济生活,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在生产的内容、规模、土地使用、兵力安排以及收益使用等方面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法令政策,保证战备训练任务的完成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坚持为部队建设服务的方向。这也是搞好生产经营中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了端正和保持生产经营的正确方向,全军各部队普遍重视抓好两个基本环节。一是及时传达学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总部有关的政策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克服有些单位只顾埋头生产、不问政策方向的偏向;二是定期检查分析,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宣扬典型,纠正偏向,解决存在的问题。一九六二年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厉行节约的指示,解放军三总部迅即联名发出通知,全军各部队加强了对农副业生产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农副业生产的投资,把有限的资金首先用到当年能见效的事业上,暂时不见效的一律缓办;所有的农副业生产都实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果,克服那种不计成本、不讲效果的供给制思想。一九六一年下半年较大规模地开展农副业生产后,福州军区所属部队出现了一些违反党的政策,破坏政府法令,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例如:烧山开荒,造成严重损失和伤亡事故;违反国家护林法令,乱代树木; 打猎伤人;有些单位把开多少荒,收多少斤菜,修几个猪棚等任务“下放” 给战士个人去完成,以致发生与民争地,拔群众的菜苗,挑群众的肥料,乱砍毛竹等违反纪律的事件。为了引起各部队的重视,总政治部向全军批转了
《福州军区政治部关于部队在农副业生产中违反政策纪律情况的通报》,指出:“部队在农副业生产中的政策纪律问题,部队同地方党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必须认真地抓一抓。”“在执行农副业生产任务时,部队同地方党政机关、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接触多,关系多;特别是今年的生产规模大,投入的部队多,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更为突出。生产重要,政策纪律更重要。既要完成生产任务,又要执行党的政策、维护军队的纪律。决不能只顾生产,不顾政策;只顾军队,不顾地方。谁违反了这一点,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即使生产指标完成了,在政治上也必然造成损失。”
几十年中,部队生产经营活动总的看是好的,但也出现过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单位摊子铺的过大,生产用兵过多,影响战备训练,也出现了违反政策纪律的现象。一九七五年七月,邓小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上提出了整顿军队的指导方针,并明确指出:生产也要整顿。此后,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根据中央军委和总部机关的指示精神,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坚持军队工作以军为主,各项生产经营适当调配。各级领导注意合理安排军政训练与生产任务,全面加强部队建设。规定生产用兵比例,陆军的军和独立师,不超过 10%,海军、空军和陆军中的特种技术部队,不超过 5%。参加生产的部队,按建制抽调,定期轮换。不担负生产任务的部队,每年也安排一定时间参加生产劳动。
贯彻因地制宜、多种经营、发挥优势、综合利用、稳步发展的方针,大力发展以工农业、运输业和以智力、技术开发为主的生产性、服务性和开发性活动。军以下主要发展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林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农副业生产的规模以能解决部队的补助粮、饲料粮、种子粮为原则。部队的农场,一般由师以上单位办,团主要是组织部队业余生产和随军家属生产。
制定一些有利于部队全面建设和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军队生产属全民所有制性质。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单位,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军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产品收益的分配使用,要向作战部队和边防、海岛、基层部队倾斜,要有利于军内外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同时照顾到部队的实际需要。生产粮由各军区、军兵种按照全军统一的规定调配使用。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补助部队生活,解决基层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或入股分红,不得兼任公司的各种职务,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所办企业谋取利益。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政策、法令和纪律。部队生产用地,贯彻以开荒为主的方针,尽量利用营区已有土地。借用地方的土地,原单位要求收回的应积极退还。严禁破坏草原和森林。部队生产的产品,在完成上级规定的补助调剂供应和上调任务后,多余部分在军人服务社销售,也可委托地方商业、供销部门代销。所有产品的销售,都应执行当地规定的市场价格, 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加强纪律检查,严禁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偷税漏税和买空卖空、牟取高利、套购或倒卖国家紧俏物资以及变卖计划内分配物资的违法行为。
八十年代中期,全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把清理、整顿公司作为整顿党风的重要措施,清理了一批无实业基础、靠投机倒把、买空卖空攫取利润的公司。各军区、军兵种司政后等机关以及集团军(含兵 团级)以下单位一律撤销公司。所有公司,按照中发[1984]27 号文件和国发[1985]69 号、102 号文件精神,实行军企职责分开, 现役干部兼任公司职务的,均辞去一头。集团军以下单位主要是发展农业、林业、养殖业、采矿业、加工业和服务行业,办好军人服务社。军队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补助部队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