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党委建设 一、党委员会的设立

党委制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解放军实行领导的根本制度。这一制度始建于红军时期,后来经历了中断、恢复和完善的过程,在解放战争时期确立起来并沿用至今。加强党委建设,对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以及保证军队各项任务的完成都具有决定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在向现代化、正规化转变的历史条件下,有人曾主张学习苏联军队“实行一长制”。一九五三年底至一九五四年初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重申了军队中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各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充分肯定了实行党委制的必要性与正确性。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五日由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用立法的形式把这一制度固定下来。之后历次颁布的《政治工作条例》都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是各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各级党委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党委决定。师以上党委委员必须具有五年以上党龄,旅、团级党委委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十年代,军以上为二年,师、团为一年; 六十年代,军以上为三年,师、团为二年;八十年代,军以上为五年,师、旅、团为三年。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必要时可由上级党委指定。科研所、仓库、医院等党员较少的单位,也可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为 5—

11 人,由部队领导人和司令部、政治部主要领导人组成(经中央军委批准, 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后勤部门应有一名主要领导人参加同级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大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党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

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营党委或总支委员会作为全营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和团以上部队党委的性质一样,所不同的是它具有基层党组织的性质, 不设常务委员会,直接联系广大党员和干部战士。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党的章程、政治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指示以及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统一领导部队工作, 其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 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上级党委的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部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部队的作战、训练及一定时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和民兵工作的方针、原则,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的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设,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和干部的考核、培养、选拔、任免、

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晋升等问题;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生产经营活动的方针政策和重大经济开支问题;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党委自身的建设问题等。

军队师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师以上单位领导机关的司令部、政治部设立党的委员会(部党委)。部党委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本机关(部门)的工作实施集体领导,研究和决定本机关(部门)工作方针和计划以及本机关(部门)的其他重要问题。部党委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指定。师以上部队的后勤部成立党的委员会,执行一级党委的权限,领导后勤机关及所属部队党组织,党委成员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旅、团和相当于旅、团级单位的机关、直属队,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理机关、直属队党的工作和组织进行政治工作。直属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九八五年以后,随着人民解放军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和部队情况的变化,军、师机关不再设党组性质的部党委,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可以分别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委成员由同级部队党委指定,执行一级党委权限,领导本机关及其直属队的党组织。总政治部的二级部不再设部党委,建立部务会议和部办公会议制度。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二级部,凡下同单位多的仍设党的委员会,下属单位少的是否设立部党委,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