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制度,也是人民解放军中党的生活的一项基本准则。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只有在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倾听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等。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军中的各级委员会就是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一九五六年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部队各级党委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普遍进行了检查总结,并制定了健全党委会议制度的措施。沈阳、济南、成都、兰州军区和海军、空军等大单位以及部分军师级党委相继召开了以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党委书记联席会。一九五七年

反右派斗争以后,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军队中党内生活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民主集中制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按照《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的精神,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 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新中国成立后军队各级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经验是:(1)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及时准确地得到反映;在党内提倡说真话,不讲假话,发扬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党组织依据党章规定,支持和保护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批评, 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人和事,认真查处。(2)正确实施集中。决定重大问题走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组织内部讨论问题时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有什么意见都摆到桌面上来,经过充分讨论集中正确意见,以党的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为依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证决策的正确性,避免或减少工作失误;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3)党委书记以身作则, 起表率作用。党委书记对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学得更好一些,理解得更深一些,看得更远一些,并模范执行;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和集体领导观念, 经常和委员谈心,讨论问题时虚心听取委员的意见,决定问题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搞一言堂,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特长,把“一班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党性强,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党的利益和团结;正副书记密切配合,互相谅解,互相支持, 平等相待,做到“赤诚相见”,建立深厚的革命友谊;言行一致,工作者老实实,不争功,不诿过,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发生问题不推卸自己的责任, 善于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人一道工作;有严格的自我批评精神,做到严于律己,敢于正视和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对别人的批评,特别是来自下面的批评,能够虚心听取,正确对待。各级党委成员都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始终置于党组织的有效监督之下。(4)健全党的各种会议制度。党代表大会、党委会、常委会是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必须定期召开。为使会议不流于形式,能真正充分发扬民主,会前早出“安民告示”,广泛收集委员和部门提交党委讨论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让大家有充分准备,会议做到有议有决。党委作出决议之后,每个成员都坚决贯彻执行,不擅自改变。对常委会、全委会和党代表大会的议事范围、例会时间、参加人员、决策方式作出规定,使之规范化。严格区分常委会和首长办公会、党委全会和党委扩大会的界限,不能互相混淆和代替。明确代表大会与全委会、常委会与全委会的领导关系,坚持做到军政首长向常委会负责,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 全委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