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党支部建设
一、党支部的设立及其任务
“支部建在连上”,是一九二七年秋收起义部队在三湾改编时毛泽东提出的一条重要原则。几十年来,不管军队任务怎样变化,编制体制怎样调整, 这一条原则始终没有变。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连队都应当设立党的支部。成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团或者相当于团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连队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 是它选出的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名额,以及它选出的书记和副书记, 由团或者相当于团单位党的委员会决定或批准。支部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纪律检查、宣传、青年、保卫。群众工作等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在支部委员名额少的情况下,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 3 人支委会或者只设书记和副书记。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召开党员大会及时补选。党支部一般按照排或者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每组选举组长一人。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它在上级党组织和各该部队或机关直属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进行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成立机关党支部由所在部队或机关直属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决定。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所在部队或机关直属党的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二年,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并与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反映情况,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这些精神,原则上也适用于院校、医院、科研等单位具有机关性质的党支部。
总政治部还规定特种兵部(分)队在相应单位设置党支部;独立分散执行任务的分队,设临时支部或分支部;党员人数不够成立支部或支委会的独立分散小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力量,召开党员大会的办法,还可以就近参加当地驻军党的活动或委托地方党的组织实行领导;在执行作战等任务中因伤亡减员造成党组织缺损时,及时调整健全党支部组织,以保证党的领导。
连队党支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党支部集体领导下的连长、指导员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由连长、指导员按职责范围,分工组织实施。连队的所有人员、所有组织,都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党支部的主要任务,历次颁布的《政治工作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团结和带领群众完成作战、教育训练等各项任务;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学习军事、业务和科学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并向上级如实反映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提高他们的觉悟,关心和改善连队的物质、文化生活;加强对于部的管理和教育,对干部的选拔、
调配和奖惩提出建议,做好推荐优秀战士入学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以及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改进工作,进行革新和创造,为部队建设和培养军队地方两用人才作贡献;坚持党员标准,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表扬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揭露和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抵制、克服各种错误思想和不良倾向;教育党员和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革命警惕,坚决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的犯罪活动作斗争;领导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和革命军人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