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定义和作用

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银行依进口商申请或主动开给出口商,保证在出口商按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各项单据时,银行以他自己的信用保证履行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经济危机越加深化,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矛盾也加深,互相不信任。出口商不信任进口商在货物装运以后能按时付清货款;进口商也不信任出口商,在付清货款后所收到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成品质的要求等等。所以商业信用已经不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时需要双方都信任的第三者来担当中间的担保人,这个第三者负责传递货运单据和付款的任务,这个第三者担保的角色就是银行。这样银行信用代替了原来的商业信用。银行保证是以信用证作为保证的工具。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就没有必要再有什么顾虑,可以安心发运货物和付款,因为只要出口商履行信用证的条款,银行就要负责偿付货款。信用证开证的银行对出口商的担保履行付款并不是一般的担保。一般的担保是在付款人不付款时,银行负责代为付款; 而信用证的开证行担保是出口商可以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并不需要向进口商要求付款。开证行是首先负责付款的责任者。进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各种要求,如什么时候发货,什么时候提交货运单据,货物数量和包装条件等各种要求,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什么险别,通过商品检验证书来约束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情况的各种要求。这样买卖双方基本上打消了一切顾虑,可以顺利地进行贸易。所以,信用证的产生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与跟单托收对比,托收方式往往由于进口商事先未领到进口许可证,外汇申请未批准,因而货到目的港被禁止进口、或被没收、或无法支付外汇等。目前世界各国都成立有进口贸易或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进行严格控制。而信用证支付方式只要开证行能开出信用证,都已经过外汇及有关部门批准, 所以外汇支付都不会发生困难,对出口商来说,是有好处的。

信用证的产生,充分地表现了凭单付款的条件。当然跟单托收也是凭单付款的条件,但它与信用证相比还不完全一样。因为跟单托收方式在很多国家有“货到目的港才见票或承兑”的习惯,实际变成凭货付款方式,凭单付款等于空话。信用证就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它并不管有什么“货到付款” 习惯。

原来跟单托收只限于买卖双方比较熟悉而且互相了解和互相信任的进、出口商进行贸易,只限于以前老关系和老客

户的几个狭小范围内。由于信用证产生,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资信一般的进、出口商也可以大胆地进行贸易;互相不十分熟悉和了解的进、出口商也可以安心进行贸易,这样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这些就是信用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