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收种类

开出汇票委托其托收行办理托收,从汇票是否跟随其他货运单据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下列种类。

(一)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指委托人开立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收款,不跟随任何货运单据。这种方式一般常用于佣金、货款尾数、某些费用的收取和其它贸易从属费用或非贸易收款等,所以没有货运单据可提供。一般金额都不太大。有时汇票虽然不跟随货运单据,却跟随发票或其他非货运单据,这也属于光票托收范围内。

光票托收的汇票期限,一般有二种:即期和远期。即期光票托收和远期光票托收在制单上主要表现在汇票付款期限栏。如“at sight”(见票付款

——即期)和“at l0 days sight”(见票十天付款——远期)。

即期光票托收与远期光票托收在托收程序上主要表现在代收行收到即期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人立即付款。远期光票托收,代收行在接到远期光票托收的汇票时,立即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同时要求付款承兑。在承兑后,代收行收回原汇票,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付款人要求付款。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指委托人在装运货物后开立汇票并跟随货运单据、发票及其他单据委托托收行通过进口国的代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在国外有些国家的跟单托收,个别也有不开立汇票,仅以货运单据、发票及其他单据办理托收,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对汇票要贴印花税票。

按国际惯例,不管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买卖双方的合同并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并不负责单据与合同审核。我国有个别地区办理托收,把合同

与单据一起提交银行审核,这只是我国银行与外贸公司两家协作关系,核对合同的付款方式的规定,有否把信用证付款方式降低为托收方式,是对国家收汇安全的考虑。在国际惯例上,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都不管买卖合同,也不负责审核单据。付款人却有权按合同审核单据,如有不符合同要求,有权拒付货款。

托收方式既然是商业信用,并没有第三者的保证,与汇款方式一样都是商业信用,为什么目前大多数采取跟单托收方式而极少采取汇款方式?本来出口商可以先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运出去,然后将有关单据邮寄给进口商要求把货款汇来。或者进口商先将货款汇给出口商,然后出口商把货物装运出去(即预付货款方式)。但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深化,出口商不信任进口商,怕货装运出去后,进口商不按期付款,所以出口商要求采取预付货款方式:而进口商也怕货款预先汇出去,出口商不按期装货。跟单托收则不然, 跟单托收方式对出口商有利的方面是:进口商在付款后才能掌握货权(如 D

/P 方式),或进口商向银行书面表示负责付款,即承兑后,才能掌握货权

(如 D/A 方式)。托收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在安全收回货款方面比较有些保证。对进口商来说,比预付货款方式也优越多了,因为出口商必须按合同装运货物,进口商见到了货运单据,说明货确已装运,才付货款(如 D/P 方式)。或进口商掌握了货权才付款(如 D/A 方式)。如果进口商审核单据,发现不按合同要求发货,或单据与合同有违背的地方,进口商仍可以拒付货款。

这就是跟单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被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跟单托收由于交单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二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这种支付方式

即付款人必须在付清全部货款的条件下,代收行才能交给付款人货运单据和其他所有单据。换句话说,即付款人必须付清货款后才能提取货物。这种方式又分为:

  1.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村款人同时审核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清货款。在这样情况下,代收行才交出货运单据及其他有关单据给付款人提货。

  2. 远期什款交单(D/P after sight or D/P after dat-e): 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付款人审核单据无误后,在远期汇票上作出承兑,待远期汇票所规定期限到期时再交清货款。在这样情况下,代收行才交出货运单据及其它单据给付款人提货。

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对付款人来说比较有利些。在承兑后有一段时间筹备资金。对委托人来说,虽然晚收贷款,但在付款人未付清货款前,货权仍掌握在委托人手中,风险较小些。如果付款人拒付货款,委托人仍然有处理货物的权利。

远期付款交单对付款人来说,也有它的缺点,即付款期限与到货时间的关系。如果付款期限到期了,正好货物也到达了,付款人可以在付款后马上提货进行贸易。如果货物到达时间在付款期限之后,那未付款人必须在到货前先付款,积压付款人的资金。如果先到达货物,付款期限在后,付款人急于办理提货手续,又取不到货运单据。在这样情况下,付款人只好提前忖款, 以便取出单据。国际习惯在这样情况下,付款人提前付款可以在货款中扣除因提前付款天数的利息。或者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

(TrustReceiDt),先向代收行惜出货运单据办理提货和销货,等汇票到期日才付款。这种做法一般人叫做“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货”(D/PT/R)。

D/PT/R 方式如因代收行对付款人的信任,凭信托收据把单据借给付款人,其一切后果当然由代收行负责,代收行必须负对委托人偿付汇票的责任。如果 D/PT/R 方式是由委托人在办理托收委托时主动提出可以凭借托收据借货,其后果当然由委托人自己负担。在这样情况下,对委托人来说,D/PT

/R 方式其风险与 D/A 没有多大差别。

D/PT/R 方式对付款人义务来说,他出具信托收据即意味着受银行的委托取出货物代银行保管。同时承认该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银行有权随时收回货物;或者货物已出售,银行则有权收取其货款。如付款人倒闭,银行对该项货物或货款有优先债权。

付款交单方式的付款人本应见单即付款或承兑,但有些国家常常提出按“本国习惯”以承兑交单方式处理(至于“承兑交单”方式具体做法,将在第 2 项介绍)。如中南美等国家有这样习惯。也有的国家提出以“本国习惯” 要等货到付款,尤其芬兰、希腊、以及德国等国家。所以在签合同时应了解进口国的这种“习惯”。

2.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D/A):承兑交单全部是远期付款。这种支付方式即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以付款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承兑的意思即在汇票上签字、盖章并表示承认到期付款)。只要付款人承兑,代收行即交给付款人货运单据,付款人即可提货进行贸易,待到期时付款人才付清货款。

在目前实际使用跟单托收方式中,D/P 比 D/A 被使用多些。对出口商来说,D/P 比 D/A 风险小,因为付款人必须付清货款后,其货权才从出口商转移出去,而 D/A 方式只凭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就把货权从出口商转移出去。所以使用 D/A 方式比较少些,即使采用这个方式,也是出口商认为进口商信用比较可靠,而且金额不太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