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装期和有效期条款

(一)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装运期(Latestdateforship ment),以信用证的有效期(Latestdatefornegotiation)掌握装运期,即俗称“双到期”。

(二)信用证必须有交单议付有效期,不能单独只有装运期。按《统一惯例》第四十二条 A 项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交单的到期日及地点”。如果没有该到期日,应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提出。

(三)信用证有效期的地点应该在我国内,如果在国外到期不能接受。(详见本章第一节的第十一项。)

(四)在日期冠以“to”、“until”、“till”、“from”及类似字词, 应理解为包括其所提及的日期在内:而“after”则认为不包括其所提及的日期在内。

(五)对于“firsthalfofMay”应理解为从 5 月 1 日开始至 5 月 15 日,

而“SecondhalfofMay”应为 5 月 10 日至 31 日,“BeginningofMay”应理解

为 5 月 1 日至 10 日,“Mid- dleofMay”应为5 月 11 日至 20 日,“EndofMay”

应 为 5 月 21 日 至 31 日 。“Before”这个词或类似这样意义的词冠于日期前,应理解为不包括该

日期在内。

“onorabout”或同义的词字被指定在装运期前时,应认为所要求的日期前后各 5 天之内,起迄日包括在内。

(六)有时个别信用证对装运期使用“prompt”,“immedia- tely”或“Assoonaspossible”等词,银行对这类词语可不予理会。

(七)有的信用证对有效期使用“1 个月”(foronemonth)或“6 个月”

(forsixmonths)等类似规定,并未明确从哪一天起算,应从开证行的开证日期起算。

(八)一般信用证除议付有效期外,大部分还规定一个在运输单据装运日 期 后 必 须 提 交 单 据 办 理 议 付 或 付 款 的 特 定 期 限 。 如“Documentstobepresentedwithinl5daysaftertheussuance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ofthecredit.”。如果没有这样特定期限,应以货运单据装运日期后 21 天内交单议忖有效,但也不能超过信用证

原规定议付有效期。超过 21 天,银行可拒绝议付单据。

以上各项关于期限用词的解释,均根据《统一惯例》(500 号出版物) 有关部分的解释,如果信用证规定以该《惯例》为依据,则以上解释对该信用证均有效。

(九)信用证如果修改只延展装运期,可以理解为包括议付有效期也跟着延展。如果修改只延展议付有效期,未修改延展装运期,则不能理解为装运期也相应延展。

(十)土耳其政府规定许可证自开出信用证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5 个月, 信用证有效期为四个月,货须在有效期内到达土耳其港口,逾期失效不能展期,所以要特别注意。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须出具证书证明原因, 才能展证 3 个月。

(十一)有的信用证对装运期和有效期有自动延展的条款。如信用证规定:“Iftheshipmenttobeunabletobeef- fected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of shipment , both shipment andvaliditydatemaybeautomaticallyextendedfor 15 days.”。这个条款要

求如果受益人不能在有效期内装运,其装运期和有效期可以自动延展 15 天。这样条款对双方都有利,卖方可避免要求展期的电报费和一些麻烦,买方可以节省展期修改的银行手续费。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争取这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