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验证明书的一般要求和注意事项
各种检验证明书一般都有它自己本身所需要证明内容。如品质检验证明书要证明该商品的质量状况、规格描述如花色、尺寸、加工标准等,和经过检验后的结果。又如重量检验证明书要证明的是该商品的总件数、毛重、皮重、净重、内外包装的情况或每件包装重量。此外,各种证书还有下列一般内容要求:一、发货人名称;
二、收货人名称;
三、件数和包装单位, 四、重量;
五、唛头;
六、品名;
七、证书日期。
对法国出口肉食类和野味商品,法国当局有规定固定格式的卫生检验证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产地国名;
二、签发证书单位名称; 三、品名;
四、加工方法或冷冻日期; 五、包装种类及件数;
六、重量; 七、起运港; 八、目的港;
九、运输工具; 十、发货人; 十一、收货人;
十二、兽医主任姓名及签字; 十三、兽医证明内容及评语; 十四、出证日期;等等。
所以向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出证时,应提供上述内容。应注意事项和要求:
一、证明书中的发货人、收货人一定要严格符合信用证中规定。
二、品名、数量、包装单位、唛头等都要和商业发票或其它单据完全一致。
三、日期:证书日期最好在提单日期之前。虽然商品不超过商品检验规定的有效期内出口,但证书日期最好还是与提单日期同一天或早于提单日期一、二天。如冻、鲜商品和随时间长短而变质的商品更应与提单同一天出具证书。太早于提单日期,也会被认为证书上所证明的检验结果不是实际装船时的质量结果,在检验后与装船前这一段时间货已变质。
四、以重量计价的商品,其检验证明书上的重量应与发票上的计价的重量一致。如以毛计净的价格条款商品,检验证明书上申请报验的重量应以毛重表示,而重量检验证明书则在检验结果中表示毛、皮、净各项重量。
五、对马尔他出口的商品所提供的商品检验证明书要求手签,如只有盖章无签字,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六、对意大利和南斯拉夫出口的农产品、畜产品要求出具卫生检验证明书由承运人转交目的港卫生局,否则不能提货或罚款。
七、对下列港口出口的食品货物,当地海关规定必须随货带走卫生检验证明书,否则将受罚款。
国名 港口名
巴基斯坦 卡拉齐(Karachi)
伊朗 阿巴丹(Abadan)
伊朗 布什尔(Bushire)
伊朗 霍拉姆沙赫尔(Khorramshahr)
伊拉克 巴士拉(Basra)
科威特 科威特(Kuwait)
巴林 巴林(Bahrain)
卡塔尔 多哈(Doha)
卡塔尔 乌姆赛义德(Umm Said)
沙特阿拉伯 达曼(Dammam)
沙特阿拉伯 腊斯塔努腊(Ras Tanura)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布扎比(Abu Dhabi)
阿拉伯联合首长国 迪拜(Dubai)
(如对该港口出口麦麸、面粉、大米等商品另需熏蒸证明书)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拉斯开马(Ras al Khaima) 阿曼 米那卡布斯(M inaQaboos)
黎巴嫩 贝鲁特(Beirut)
如果信用证也要求提供卫生检验证明书,应服从信用证要求照规定提供给议付行结汇,则随货带证可提供副本的卫生检验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