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领事签证

凡单据经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馆加以认证的单据叫做领事签证单据

(Consular Documents)。签证单据大部分要求以发票进行签证。有些国家规定一种固定格式发票,由出口商填制后再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签证, 这叫做领事发票(Consular lnvoice)。有的国家只要求在普通商业发票上加以签证(Consular visa)。除了发票签证以外,还有产地证签证,甚至还有其它单据签证。

领事签证单据的作用:

一、作为进口国海关和其它进口贸易管理部门统计用。

二、经过驻出口国的领事签证后起确认商品产地的作用,进一步核实商品的原产地,以便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不同纳税比率的政策。

三、以限制某些禁运商品和不需要进口的商品。起进口许可证作用。

四、通过领事签证,从签证发票售价上和领事馆所掌握当地市场价比较, 审核是否有倾销现象。

五、在出口商申请签证时,领事馆要征收签证费用,起增加外汇收入的作用。

除了受益人在北京以外,其它城市的受益人一般不愿意接受这个要求。因为本地区没有外国驻华使馆,必须去北京办理,增加各种费用,签证还要支付给外国使馆的签证费用,有的国家——如约旦——则规定按发票总值的比率征收费用,还拖延议付时间。

要求签证的常见国家有:科威特、菲律宾、马来西亚、伊拉克、约旦、也门、黎巴嫩、伊朗、泰国、叙利亚、利比亚、埃及、埃塞俄比亚、苏丹、尼日利亚、摩洛哥、委内瑞拉、秘鲁、巴拿马、墨西哥等。

黎巴嫩、巴拿马、墨西哥等国有时在信用证上允许发票上注明:“本地区无×××领事馆”,再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替认证。有些国家如墨西哥等却要求以西班牙文字表示,“本地区无×××领事”(por no haber en espe puertoconsul de Mexico)。

签证日期或领事发票日期不得晚于汇票和提单日期,最少提前两天,否则要遭到罚款。

领事发票要注明货系中国产,而且领事发票内容完全要和商业发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