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普惠制原产地证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文件。又是进口国——给惠国给予优惠关税的待遇或免税的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Generallsed System of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FORM A ”)是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规定本证明书规格尺寸为 210 毫米×297 毫米,证书表面上必须印有绿色机制扭索图案,使能识别进行涂改或伪造的行为。证明书所使用的语种允许两种语言,即英文和法文。
现将证书的格式译成中文如下(见表格和格式之八)。
目前实行普惠制采用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芬兰、日本、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希腊、挪威、瑞典、瑞士、美国、新西兰、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德国、联合王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
对澳大利亚出口是出口商根据普通商业发票提出申请,也可以接受附有普通商业发票的格式 A,不需要官方证明。新西兰采用“59A”格式,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
现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 A 的各栏分述如下: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名“Goods consignedfrom(Exporter’ s business name, address, country”:出口商的名称应按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填写,并加注具体地址。 EMBED Word.Document.6 \s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名“Goods consignedto(Consignee’ s name,address, country)”:根据信用证要求填写给惠国的真实的收货人名称。信用证没有明确者可填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发票上抬头人。如果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不是进口国的商人,也可以填提单的被通知人。有的信用证要求留空不填,如属于欧洲共同体国家,可以照办。
第三栏,运输工具及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as far as Known)”:要填写实际所用的运输工具,起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如途中有转船要标明。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For official use”:此栏应留空不填。有时由于后补证书等情况,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填往。如因证书丢失要重新补出证书时,除盖上“DUPLICATE”章以外,并在本栏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给以注明: “本证书系×月×日所签发第××号证书的复本,原证书作废。”
(This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H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 whichis cancelled.)
第五栏,顺序号(即项目号)“Item number”:本证书中的品名如分多项不同商品项目排列时,按“1、2、3⋯⋯”分行列出。如只有单项商品,也要列明项目“1”。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码“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需要与其它单据的唛头一致。如没有唛头也应当填:
“No Marks”。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Number and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件数要注大写件数。包装单位名称和品名都要和信用证规定及其它单据一致。在必要时也可以把该商品的规格注上。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这一栏是国外海关在审查中最核心的项目。填的字数最少;但情况却十分复杂。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国自产品,填“P”代号。至于在出口国加工或部分进口的商品,请参照本证书格式 A 的背面解释,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在 1982 年十一届会议所通过的新注释,和 1982 年 10 月 1 日第三次修订的《关于普
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填制说明》规定填制。或与当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系填制。
第九栏,毛重或其它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 tity”:填实际毛重,同时应与提单上的毛重一致。除填毛重以外也可以加填货物的数量。一般以毛重计算的货物填毛重即可,如果只有净重的,也可以填净重, 但要注明:“N. w.”。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证书上的发票号及日期须与发票实际号码及日期完全一致。日期最好以英文填制,不要用中国书写习惯写法填列,如“1984.6.4.”,因为这样填的月份和日期极易混淆。
第十一栏,签证单位的签章及证明文旬“place and date,Signature and stamp of certifying authority,Ceftification.”:本栏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盖章及签字。本证书只签章正本一份,副本不签章,因为按联合国贸发会规定本证书正本有效,副本无效。
本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的发票日期及第十二栏的出口商声明日期。一般填同一日期最容易掌握。
进口国如果是新西兰,证书不需要官方签证机构签署。
第十二栏,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在“⋯⋯ produced in”后填:“中国”(China)。在“⋯⋯goodsexported to”后填进口国名,并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盖章及授权人签字,同时填上地点和日期。本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的发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