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银行费用问题
一 般 信 用 证 关 于 银 行 费 用 多 数 是 这 样 规 定 : “Allyourhankingchargesareforapplicant’saccount.”。但个别信用证却规定:“AllbankingchargesinChinaareforbeneficiarv’saccount.”。信用证是由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的,开证行又指示或委托通知行、议付行等进行信用证业务活动。所以通知行或议付行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或指示者(即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负担。
根据国际商会《统一惯例》(第 500 号出版物)第 18 条 C 项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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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指示方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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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信用证上规定这些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人负担,而这些费用不能收取时,指示方有支付的最后责任。
所以按上述规定,由于开证行指示通知行和议付行为其提供服务,或开证行又受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进行信用证业务活动,则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应负担由其所引起的费用。一般信用证大都规定银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如果规定由受益人负担时,应提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