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银行审证主要范围

当信用证从开证行开来后,我们银行和出口专业公司都分别进行审证, 但银行审查信用证与出口专业公司审查信用证各有自己的不同重点。

银行审查的重点:

一、开证行所属国家是否与我国有来往,对我国的政治态度如何,这作为是否能接受信用证的首要条件。

二、对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要进行审查,该行对我国是否保持友好态度。三、审核信用证有否对我国歧视内容,对我国的国名误称及类似问题,

要根据我国政策处理。

四、审查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金额过大,要考虑该行资力是否与金额相称,或由另外一家银行保兑,同时还要看保兑行的资信情况。

五、偿付路线是否合理,偿付条款是否恰当。六、信用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七、开证行对开立信用证应负担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如果由第三者银行保兑或付款,承担的保兑或偿付责任条款是否明确。

八、如属于和我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开来信用证,审查是否与支付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

九、开证行的印鉴、密押是否相符。

十、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否符合我国政策许可。

十一、信用证有效期的地点如在国外到期,不能接受。信用证一般有效期是这样规定的:

“ Expiry date 15th Jun . 1984 . in country of beneficiaryfor negotiation.”或“Expiry date l5th Jun.1984.for pay- ment in your counters.”如果信用证规定:“Valid until 15th Jun.,1984.for negotiation of documents in London.”就不能接受。因为六月十五日在伦敦到期,我们对准确的邮程时间无法掌握,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好,可以借口到达单据已过期,拒付货款,对安全收汇很不利。如果船期拖延,临近装运期装船,这样就可能来不及在有效期前单据到达国外。

十二、审核信用证条款之间有否互相矛盾。如 CFR 价格条件,要求出具保险单:信用证号码与出具汇票根据条款中规定证号不一致:装运期晚于有效期等。

上述只是银行对审核信用证的主要范围。银行审证细节要求远不止这些,我们做为外贸工作人员要求有一般的了解。以便在银行审证有遗漏时, 补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