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核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在第一章中对有关履行信用证条款的重要性已经讨论过了,只要受益人一接受信用证上的条款,信用证就成为一个独立的“新契约”。开证行的履行付款并不管双方的买卖合同,不管商品情况、不管单据真假、也不管出口商是否履行合同交货。开证行只管受益人能否准确地履行信用证条款,并提供正确无误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切单据。如果信用证条款存在问题,当然受益人就不可能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按国际裔会《统一惯例》有关义务与责任条款中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证不符,就失去安全收汇的保证。所以在装运以前,审查信用证工作被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有的个别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圈套,以达到不付款或者拖延付款的目的。
国外开来信用证不能完全符合合同内容,甚至违背合同要求和存在受益人无法接受的条款,基本上有下列原因:
一、有些地区和国家由于当地政府和海关的特殊规定,所以在开证时出现原来合同没有规定的条款。
二、由于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工作疏忽或差错而造成的。
三、个别进口商出于非善意的企图和不良的经营作风,故意设置圈套, 以便在付款时有机可乘,达到拖延付款或遇到市场不景气时候可以用它作为借口提出拒付货款的目的。
不管信用证条款所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何种原因,它的后果都会造成外汇无法收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