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后条款的一致性
(一)装效期颠倒:信用证的议忖有效期比较装运期要长,这是合乎常规的。反之,装运期比议付有效期长,如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而议付有效期
为 6 月 15 日,应修改,或与银行联系,由银行向开证行声明代改。
(二)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信用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发生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货币符号不一致应提出修改。
(三)价格条件与运费支付条款矛盾。CFR 和 CIF 的价格条件其运费支付由受益人支付,所以运费支付条款应该是“Freightprepaid”。如果信用证规定“Freightcollect”,或者 FOB 价格条件而运费支付条款却规定为
“Freightprepaid”等,这样互相矛盾,应修改。
(四)信用证号码前后不一致。有的信用证在汇票出票根据条款中规定的信用证号码与信用证开端所规定的信用证号码互相不一致,可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要求澄清。
(五)FOB 价格条件要求出具保险单,两者有一个是错误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
(六)货物数量规定有增减幅度(如 5% moreorless),而金额未规定增减幅度,而且也并不多余。如果要增装则应修改,否则就不能增装。如果不许分批装运,也不能少装超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