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托收业务制单

不管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方式,其制单方法除汇票制法外,其他单据和信用征支付方式项下的单据缮制方法没有很大的差别。现将汇票和货运单据的缮制方法介绍如下。其他单据细节请参阅第六章至第十四章各有关部分。

(一)汇票:

(汇票的格式及每栏详细说明,请参阅第八章第一节。) 1.付款期限:如果是即期付款交单条件,汇票的付款期限栏应填“D/

Patsight”。远期付款交单的,如付款交单远期 30 天条件,应填“D/ pat30dayssight”;承兑交单 30 天期限的,应填“D/A at30dayssight”。

  1. 汇票受款人或抬头人:不管是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还是承兑交单托收方式,其汇票的受款人可以按托收行或按所选择的代收行为受款人。其代收行名称应选择在付款人

所在当地有关的银行,如果合同和订单上有规定或买方有特别要求×× 银行为代收行时,要与托收行联系并查对代理行名册而决定。如果合同或订单上没有特别指定代收行,可以由委托人选择。在选择代收行时,如付款人当地有我中国银行的联行,应该尽量委托我联行为代收行。如付款人有往来银行,而且该行又是我中国银行的代理行,则以该行为代收行较合适。买方

无特别要求,则以托收行为受款人。

  1. 汇票出票条款中应注明“托收”及“对价文句”,如“The above being the amountof⋯⋯M/tons of⋯⋯forcollection”或类似字句,也有只简略地注明:“Forcollection”等类似字句。

  2. 付款人:即对汇票上所规定的金额和期限而履行付款的人。在托收业务中,即进口商,所以也称受票人。

(二)提单:跟单托收的提单(包括对港、澳出口的陆运使用的承运货物收据和其他货运单据等)的抬头(Consignee)有二种填法:

  1. 作成记名提单( SiraighiB /L ),即把付款人的名称直接填在“Consignee”栏中。这种填法要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因为有些国家对记名提单习惯,进口商可以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只要向船公司出具保函就可以先提货。这样,委托人就无法掌握货权,风险大。

  2. 作成提示提单( OrderB / L )。这种提单还有二种作法,即在“Consignee”栏中作成“凭指示”(Toorder),同时发货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Blankendorsed)。第二种做法“凭代收行指示”,即在“Consignee” 栏中填:“Toorderof(代收行名称)”,“凭指示”和“凭代收行指示”提单,代收行不交给付款人单据,付款人是无法提货的。这样货权仍掌握在委托人手里。“凭代收行指示”提单最好事先征得代收行的同意。根据国际商会第 322 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六条规定:“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至银行,也不能作成以银行为抬头人的记名提单。倘若货物直接发至银行,或者作成以银行为抬头人的记名提单。然后银行凭以付款或承兑、或其它条件,将货物交给付款人,而没有事先征得该银行的同意,则银行没有提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仕由发货人承担。”

目前一般对无证出口的托收支付方式的提单的收货人栏普遍作成“凭指示”(Toorder)。

托收制单除了上述的汇票和货运单据做法以外,其它单据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制单方法没有很大的差别。托收业务的制单应严格按照有关合同或订单规定办理。制单人员应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和某些海关规定,以免单据到进口国无法清关,或付款人借口延期付款或拒付货款。对于某些国家的特殊要求,制单人员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国外的政策和形势的变化。一般托收行对托收单据不进行审查或核对,所以对托收方式的制单更要严格核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