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托 收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最主要的方式是托收和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除了上一节所介绍的预付货款方式由进口商主动汇款给出口商以外,大部分都是出口商开具汇票要求进口商按期支付规定金额给出口商。由于这种结算方式的款项流动方向和结算工具传递的方向两者正相反,所以属于“逆汇”范围。但并不是逆汇都是托收,因为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也属于“逆汇”范围内。

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跟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这种行为称做“托收”。

托收是属于商业信用范围内,能否收回货款,完全靠买卖双方商业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担心货物装运后收不回来货款;买方也担心卖方是否能按合同规定要求的货物质量发货。这就是托收方式不如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的缺点。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托收的汇票也有不通过银行委托收款,而将汇票转让抵押给另外一个人以清偿自己的债务,该第三者还可以再转让,直至最后的汇票持有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为止。

使用无证出口托收的收汇方式一般要求:

甲、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而且有经营我商品多年历史,证明有忖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

乙、远期托收的期限不要过长,一般最好不要超过九十天以上。丙、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考虑远期的利息在内。

丁、对一些外汇比较紧张和形势不稳定的地区,尽量少使用无证出口托收的方式。

托收方式没有信用证的各种条款的要求和约束,所以在制单方面也比信用证支付方式简单,只根据合同上的规定和要求提供一般单据。但托收制单更需仔细核对,严格做到单据与合同一致。单据种类和要求都要符合进口国海关和当局的有关规定,以免给买方作为延期付款或拒付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