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和它的填制
海运提单正面内容的填写要保证正确无误,因为它代表货权的一种凭证,不应有涂改现象。巴西的圣多斯(Santos)港海关规定提单不得修改, 即使是承运人的修改盖了校对章也不行。如果有修改需当地领事馆签发修改信,其费用由货方负担。叙利亚的海关就有这样规定,如果提单存在差错,
甚至笔误,承运人要遭到罚款。提单正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承运人(Carrier,即轮船公司)
一般在提单上端都有轮船公司的名称。有的船只,尤其买方租舱派船, 由于某种原因船方没有带来提单用纸,就借用外轮代理公司提单纸。这种提单纸没有印就的轮船公司名称,有时船长签字时,在提单上只签名字,没有盖轮船公司图章,从提单上看不出该轮属于哪一家轮船公司。有的开证人以此提出拒付货款。所以在填制时一定要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明确船公司名称,在提单上加填轮船公司名称。
二、发货人(Shipper)
即委托承运人装货的货主。除非信用证或其他有规定以第三者当发货人
(ThirdpartyasShipperacceptable)者外,一般要按信用证规定以受益人名称填写发货人。
如果信用证要求以国外第三者商人为发货人,一般不接受。如在保证安全收汇情况下,可与有关承运代理人商洽而定,而且关系到产生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如果以第三者为发货人,提单的收货人又是指示提单(如“Toorder”),则其背书应由第三者背书才能生效。
三、收货人(Consignee)
填写收货人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制。
(一)有的信用证规定直接以某某公司名称为收货人。这样提单只有该收货人才能取货,而且不能转让。收货人有时不用提交提单就可以提货。有些地区只要收货人在《到货通知》(NoticeofArrival)上背书签字即可提货。所以开证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提单,因为开证行付了款,而这种提单的货权又不在开证行手中,实际上开证行失去了货权,提单无法做抵押行为, 风险比较大。所以现在很少使用这样提
单。对受益人来说关系不大,只要信用证这样规定,填制提单则照办。
(二)有的信用证在提单条款中对收货人栏规定留空不填,或规定填“Tobearer”(交给持有人)。这样的提单不需要任何转让手续即可凭提单提货。所以提单如果丢失或被盗等情况,就会产生很多麻烦。目前这样提单不常用了。
(三)如果信用证规定作成“Toorder”或“Toshipper’sorder”,可以照填,同时信用证还规定“Blankendorsed”(空白背书)或“Endorsedto
×× Co . ” ( 记 名 背 书 ) 。 例 如 信 用 证 规 定 : “ ⋯ ⋯ madeoutToorderandendorsedto××× Co.”这种条款除了在收货人栏填: “Toorder”外,在提单背面空白处还填:“pleasedeliverto××Co.”。这种提单很普遍,大部分信用证采取这种提单条款,因为垫款银行可以自由处理货物。
还有信用证规定收货人栏填:“Toorderof××× Bank”(凭××银行指示),这样垫款银行可以掌握货权,经银行背书后收货人才能提货。如果“凭收货人指示”Toorderof(收货人),这种提单必须由收货人背书。收货人一旦拒付贷款时,垫付银行想自己提货处理,还需要请求收货人进行背书才能提货,这样银行就被动了。所以信用证规定收货人指示的提单比较少。
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收货人的填法,可以作“Toorder”并空白背书。如信用证规定“Toorder,delivertotheorderof⋯⋯Bank.”,应该在提
单收货人栏填“Toorder”并在背面填上“Delivertotheorderof⋯⋯Bank”,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盖章。
有的信用证规定:“Toorderofnegotiatingbank”,提单作议付行名称, 再由议付行背书。我国出口制单可以作“ToorderofBankofChina”,并由中国银行背书。
(四)有些国家对提单的收货人栏有特殊要求。如对伊朗出口,当局要求凡是危险品,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必须以在目的港的收货人填列,并有详注地址,要求收货人直接到船边提货。如仅有银行名称是不行的。
四、被通知人(Notifyparry)
为便利轮船公司在货到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的代理人准备报关提货,这个收货人的代理人即称为被通知人。所以提单副本不管任何情况都要详细列明被通知人名称及地址。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正本可以不填,副本要填。
信用证规定在被通知人后有“on1y”字样,应照填。
被通知人最好是目的港的被通知人。如货运吉达(Jed-dah)或达曼
(Damman),要求被通知人必须是目的港的地址,而且当局规定没有详细地址不准船入港和卸货。有些国家,如波斯湾一带国家,要求除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列入外,还要求电挂、电传号、电话号等列在提单副本上。如果只提供信箱号是不够的。
被通知人的地址,关系到货物到达后,承运人能否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代理人和及时提货的问题。目前有些国家规定,如果货物到港未及时提货,存仓费由货主负担,或超过规定时间当地有权拍卖货物。
例如西非各港口规定,货物到港后超过下列天数无人提货,当地海关有权拍卖处理货物。
Monrovia 365 天
Freetown 210 天
Lome l80 天
Tema 90 天
Cotonou l35 天
Douala l20 天
Abidjan l20 天
Matadi 45 天
Nigerian Ports 60 天
Dakar l20 天
五、目地港(Destination)
提单上的目的港除 FOB 交货价格条件外,不能填笼统的目的港,如“U.S.A.mainport”等。
(一)很多国家都有“自由区”(FreeZone),如信用证在目的港后有“FreeZone”字样,不能一律都在提单目的港后填。除了亚丁(Aden)、阿喀巴(Aqaba)、科隆(Colon)、贝鲁特(Beirut)、塞得港(PortSaid) 后可以照加“FreeZone”外,其它目的港不能接受加“FreeZone”,但可接受在发货人声明栏或其它空白处加注。
(二)到摈城目的港有三种填法:
(A)“Penang”;(B)“Penang/Butterworth”;(C)“Pen-ang
/Georgetown”.
上述的(B)和(C)并不是选港,其实“Butterworth”和“Georgetown” 都是槟城港中的一个具体卸货码头,该港卸货一般都在“Butterworth”卸货。
- ) 只规定“ penang”港,不指定在哪一个码头卸货。( B)指定在 “Butterworth”卸货也是正常的,如信用证这样规定可以照样填。(C)在 “Georgetown”卸货,船到槟城后,用驳船再运至“Georgetown”,驳船费要发货人支付。合同如果没有这样卸货的特别要求,不应接受;如果接受了这样信用证条款要求,提单则要照填。
(三)凡货物经过科特迪瓦共和国(如经过“Abidjan”港)运到马里
(Mali)、布基纳法索(BurkinaFaso)和尼日尔(Niger)者,提单上要注明“TransiEnCoteD’ivoire”(科特迪瓦转运)字样,否则要征收 19.05
%的附加税。
(四)到卢旺达(Rwanda)的货多在蒙巴萨港(Mombasa)转运。合同和信用证大都也是 CFRMombasa,如信用证常常规定在提单上注明货到蒙巴萨港后再转运到基加利(Kiga-li)。为了明确转运责任,船公司一般要求,如果提单注明“Intransittokigali”,提单同时就要再注明下列条款:
“Accordingtotermsof CFR Mombasa,the ship'sresponsibility ceases when the cargo passes over the ship/s rail and sellers undertake no responsibility there-after.”
(五)凡信用证未明确是否允许转运,如开证行参加国际商会,受《统一惯例》的约束者,可接受将转运提单。
(六)信用证指定在某某港转船,提单应表示。如果信用证规定不许在某某港转船,提单上应把实际转船港表示出来,以证明本船并不在所禁止的转船港转船。或由承运人另出具证明也可以。
(七)货到美国,有时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 OCP”字样,例如“SanFranciscoOCP”。意思即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内陆。转运到哪一个内陆城市,有时信用证给予规定。如“SanFranciscoOCPCoosBay”,即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柯斯湾。
OCP 即“OverlandCommonPoints”的简写。一般叫做“内陆转运地区”。最近美国为了便利和加强内陆转运工作,在美国西岸港口作为转运点。货到西岸港口后,收货人委托转运公司负责转运至内陆地区。对发货人来说,实际上等于卖断西岸港口,不承担转运责任和风险。OCP 地区包括北达科他州
(NorthDakota)、南达科他州(SouthDakota)、内布拉斯加州(Nebraska)、科罗拉多州(Colorado)、新墨西哥州(NewMexico)起以东各州都属于 OCP 地区范围内。
提单的填法,在目的港栏填(如上例)“SanFranciscoOCP”,如信用证需要再注明内陆目的地时,可在提单发货人声明栏的空白处加“OCPCoosBay”。
六、唛头(MarksandNo.)
如果信用证有规定唛头,提单应该照样不变地填制,上、下、左、右顺序都不能颠倒,而且保持信用证所规定唛头的原形状,实际货物的唛头也应同样照刷。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中如没有目的港在内,可以加目的港,不算单证不符。信用证所规定的唛头后如有“orasperBillofLading”,则可不受信用证规定的约束。提单上唛头必须与发票一致。
信用证虽然没有规定唛头的要求,除散装货物以外,一律都要刷唛头。一般提单条款中都有要求刷唛头的规定,例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 在背面第五条关于包装与标志中明确规定:“在装船前⋯⋯货物标志必须正确、清晰,并须以不小于五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由于包装和标志的不足或不适当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应由货主负担。”
散装货物没有唛头,可以表示“Nomark”或“N/M”。裸装货物常以不同的颜色区别。例如钢材、钢条等刷上红条标志,提单上可以“Redstripe” 表示。
在卸货港卸货后还要转口的货物,唛头中要加“Intran- sitto⋯⋯”, 否则会认为是货在该港消费,要纳进口税。
对印尼出口,要求把对方的进口许可证号列入唛头内。
七、包装件数、重量、呎码和货物名称(Number of packages,weight, measurement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一般包装不外乎三种:
甲、散装:大都指大宗商品或液体商品。如煤炭不怕碰伤,又如油轮装石油等不需要包装,或其它不需要包装的大宗商品等。这种包装在提单件数栏中只填“Inbulk”,没有件数,也不需要填大写件数。
乙、裸装:这类货物本来已有捆扎成件数,它不怕外界条件的影响而变质,不需要包装。如木材、钢条等只要用铁丝捆成件数。
丙、包装:由于货物本身怕受外界影响、怕碰伤、怕震动,所以用包装材料加以包装。如箱装、麻袋装、桶装等。
除上述第一种包装外,第二种和第三种包装在提单上包装栏
(No.andkindofPackages)中都应该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并在大写件数栏(Total Packagesinwords)中同样填上大写件数。
如果在同一张提单上有两种以上包装单位,如 100 件中有 70 件是木箱装;30 件是纸箱装,在提单上不能只填“100pa-ckages”,应分别表示如下:
Numberand kindGross
of packages: weight: Measurement: 70 wooden 2100kgs. 3.500M3
cases
30 cartons 750kgs. 1.500M3
100 packages 2850kgs.5.000M3
阿拉伯酋长国卫生当局最近规定,对迪拜( Dubai )和阿布扎比
(AbuDhabi)港出口的食品货物(包括罐头),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不管什么商品,提单都应该列明毛重和呎码。例如巴林国海关规定,运往巴林去的货物,提单须列明毛重和呎码,二者不可缺一。该地海关规定按此征收关税。
FOB 交货价格条件的提单,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一般习惯可以免填呎码。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很复杂、繁多,提单可以接受总的类别名称, 不必详细列明,不算单与单、证与单不符。
八、运费(Freight)
提单上运费支付填法,总的可分两种。在 CIF 价格条件或 CFR 价格条件下,其运费是由发货人支付,提单要填:
“FreightPrepaid”或“FreightPaid”(运费已付)。在 FOB 价格条件下,运费则由收货人支付,提单要填: “ FreightCollect ”或“Freightpayableatdestination”(运费待付或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这些都要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制。
提单经常加注附加费条款。如货到“Rotterdam,Hamb-urg,Antwerp” 等港都有卸货费及附加费的条款。根据国际商会《统一惯例》第 33 条中规定: 银行可以接受用戳印或其它方式批注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如装费、卸费或类似费用支付的货运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规定不准有该类批注。
但有的信用证有如下的规定:
Billsofladingshowingcostsadditional to the freight Charges , mentioned in Article 33(d)of the UniformCustoms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 Revi-sion,are not acceptable.
这就要注意提单上有否这种附加费条款。在审查信用证时和装运前,先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联系了解有否附加费条款。
在 CFR 和 CIF 价格条件下,有些国家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金额。如印尼、柬埔寨,新加坡、马来西亚有时要求在提单上列明运费金额。
有时承运人要求在提单上表示“F.O.”(FreeOut)条款,要根据信用证是否有这样规定。这是关系到收货人利益的问题,因为它表示船方不负担卸货费,也就是卸货费由收货人负担。信用证没有规定,不能加注。
货到叙利亚的 Lattakia 或 Tartous 港,一般经常要求在提单上明确承运条款,即“F.O.”?还是“Liner Terms”?如果提单不明确,计算运费时按较高的费率计算。所以在信用证规定允许条件下,可以在提单上予以明确。
货到阿根廷“BuenosAires”港,承运人要在提单上加注下列条款:
“ A11expensesbeyond ship's tackle at dischargingportareforaccountofthecargo。”(在卸货港所支付除船上装备、用具以外的一切费用均由货方负担。)
应该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允许,或与承运人联系解决。
货物的装船费和卸货费负担问题,经常船方要求在提单上注明有关条款,如:
“F.I.”(FreeIn): 船 方 不 负 担 装 船 费 : “F.O.”(FreeOut): 船 方 不 负 担 卸 船 费 : “F.I.O.”(FreelnandOut): 船 方 不 负 担 装 卸 费 ; “F.I.O.S.”(FreeIn,Outand Stowed):船方不负担装卸费及理
舱费;
“F.I.O.S.T”(Free In,Out,Stowed and Trimmed):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理舱费、平舱费。
这些都要根据信用证上是否允许才能加注。
目前有些港口拥挤,船到目的港不能及时卸货,有的拖延半月或一个月。所以承运人在收取运费时加收拥挤费,以期弥补损失。拥挤费是按运费额比率收取,少则 5%;多达 40%。
港口拥挤情况随着各国港口情况不断变化,拥挤港口有了好转就会取消拥挤费;原来不是拥挤港口,在某一时期拥挤了就变成了拥挤港口。
港口拥挤是买方港口问题,所以港口拥挤费应由买方负担。信用证应规定港口拥挤费可在信用证项下超证额支付(指 CIF 和 CPR 价格条件下)。
九、提单的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Place and date ofissueon Billof Lading)
提单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章发给发货人,这是承运人应有的责任。根据《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必须按照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给托运人一份提单。”有些国家要求提单要手签。如到巴拉圭的亚松森(AsunCion)的货, 包括过境货或在布宜诺斯艾利斯(BuenosAires)转运到亚松森的货,提单上签发人一定要手签。货到斯里兰卡也有同样的要求。
提单签发的地点表示承运人收受货物保管或装运的地点,一般和启运地一致。
提单签发的日期,可以证明是货物装运的日期。根据《统一惯例》第 23 条 a.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装运提单,银行将接受这样提单:装船或装运于指名船只,可以由在提单上以预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货物已被装上指名船只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在这样情况下,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
所以提单签发的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提单签发的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份数, 一般签发两份至三份正本都可以。提单签发不管多少份,其中一份在目的港提货后,其余各份正本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