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普通产地证明书

普通产地证明书由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由谁出具要根据信用证要求办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书格式、内容两者完全一样,只是所签发的单位名称、签章不同而已。除个别栏目的内容外,其证明书的格式又与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 A)基本一致(请参阅本章第二节的“表格和格式之八”)。

普通产地证明书项目共 12 栏,即:1.出口商;2.收货人;3.运输工具及路线;4.目的港;5.供官方使用:6.唛头;7.商品名称和包装数量; 8.《协调制度》商品编码;9.毛重或其他数量;10.发票号及日期,11.出口商声明、签章;12.签发当局证明、签章。

红海和波斯湾地区大都要求由中国国陈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书。阿拉伯地区要求在证书上证明制造商或生产音的名称和地址,或证明该货不含有以色列的原料或产品。

信用证即使没有规定产地证明书由谁出具,也不能联合在发票上。产地证明书一般要求不能表现出货值和价格。由于把产地证明书联合在发票上, 无形中暴露出它的货值。联合单据在目前除了香港联行开证外,其它地区已经受到了进口商的抵制。进口商所要求的不同单据各有它的不同的用途和需要提交给不同当局和有关部门,单据的联合使进口商很为难,所以风险很大, 而且联合单据在国际上和有关法律并没有得到公认。现在甚至香港联行部分开来信用证也开始不接受联合单据。尤其对西欧各国应严格控制不出具联合单据。

不但产地证明书联合在发票上普遍已受到国外进口商的反对,而且连简单的证明信联合在发票上也遭到拒付货款。例如 1980 年某进出口公司对西欧某商人出口货物,在出口结算单据上把受益人已航邮副本单据的证明联合在发票上,被开证申请人拒付货款。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因为进口商所要求的不同单据有它不同的用途和提交给不同当局和有关部门。把各种单据都联合在一起,使进口商无法分开或分别提交给有关部门,当然要遭到拒付货款。

对意大利出口有时要求产地证明书除须由贸促会盖章外还要增加手签。对西班牙的加那利群岛(Canary Is.)出口商品,当地海关规定产地证

明书须由出具单位的负责人手签,而且不许与发票联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