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信用证是否由另外一家银行加以保证付款的角度分有:

(一)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由于受益人对开证行的不信任,受益人要求由另外一家可靠银行对于符合本

信用证要求的一切条款所提供的汇票和单据履行付款责任加以保证。这样加以保兑的信用证叫做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不能自己在信用证中宣称为保兑信用证。保兑是第三者加以保兑,并不是自己保证自己兑付,自己保兑是没有意义的。按国际商会第 371 号出版物《1975—1979 决议》中规定,开证行自己在信用证中加注“保兑” 字样是不合逻辑的。因为所谓“保兑”必须涉及双方不同银行,应该由开证行邀请或授权通知行或其他第三家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而且经过通知行或第三家银行接受这种邀请或授权,否则保兑就不能成立。

信用证由另外一家银行加以保兑,那个另外的一家银行叫做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保兑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的本身的形式是可撤销的,那末,该信用证随时都有可能被开证行单方面撤销信用证的效力。所以这样的信用证就不可能被第三家银行加以保兑。

英国和西欧个别的国家银行对保兑信用证的理解和国际上惯例的理解不一样。英国认为保兑信用证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就是说,开证行本身自己对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认为这就是保兑信用证,并不是第三者银行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加以保兑。但现在英国一些银行也开始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说法。

(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信用证未经过其它银行加以保兑的就叫做不保兑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