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指信用证被受益人使用后,又可重新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的信用证。 例如信用证规定 10 公吨数量,每公吨单价 50 英镑,共 500 英镑。同时

又规定每装运 10 公吨支付 500 英镑后即可主动恢复原金额再循环使用。共循环五次,总金额不得超过 2,500 英镑。这种循环是以金额为循环。还有以时间为循环。例如信用证规定 10 公吨数量,每公吨单价 50 英镑,共 500 英镑。同时本信用证又规定从 5 月开始装运,5 月、6 月、7 月、8 月、9 月每月装10 公吨。每月装完 10 公吨后,即可自动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这种循环就是以时间为循环的。

按时间为循环的信用证如果在某一特定时间内未按期交货,而信用证允许在下个特定时间(如下一个月)内补交。这种信用证有人又称它为“累计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 ing Credit)。如果上期末交货,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在下一期补交,而且该未交货的金额即失效,但以后其它备期仍可继续交货。这种信用证有人称它为“非累计循环信用证”(Non 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可分为三种:

(一)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可根据信用证规定,按一定的金额每议付一次后信用证即主动又恢复生效原来的金额,不需要开证行的任何通知。

(二)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可根据信用证规定,按一定的金额在每议付一次后,如果未接到开证行不得再恢复循环的通知时,信用证即自动又恢复生效原来的金额。

(三)不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规定,按一定的金额每议付一次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允许恢复循环的通知,该信用证才能恢复生效原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