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装箱运输和联合运输及其运输单据

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航运业史上还是最近几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事物。从 1967 年以后,世界才开始使用集装箱运输。现在,集装箱在我国也普遍地被使用。

目前国际成组化的运输不断发展,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有它的特点。也有它的优点,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一、集装箱是成组化的运输,装卸全部大型机械化。

二、由于成组装卸,所以缩短了船只停泊时间,减低了运费。三、缩短运输时间。

四、由于集装箱装运,可以简化包装。如机械等商品,原来用木箱包装, 现在可以改装木条箱装:又如大米等商品原来用双层麻袋包装,现在可改用单层麻袋包装。

五、可节省刷唛头。

集装箱运输的缺点是设备投资额比较大,还需经常维修的费用。

适合集装箱运输的商品大致有两类:一类属于容易被破损或被盗窃的价

高而运费也高的商品。如酒类、药品、钟表、收录机、电视机、照相机等。这类商品最适合装集装箱。

第二类商品是价格不太高;运费稍低,被盗或破损的可能性也较少。如电线、铁丝类及袋装粮食、箱装食品、各种杂货等。

集装箱的种类很多,有干货集装箱(Dry container);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 er);敞盖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活动物集装箱(Livinganimal cori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平板式集装箱(Plat form container);汽车集装箱(Car container);粉状货物集装箱(Free flowing bulk material container)。

集装箱运输的接受货物和交出货物的方式、地点和一般货物不同。

一、集装箱码头堆场(Container Yard-CY)的接货和交货:货物由发货人从工厂或仓库装入集装整箱(Full con-tainer load cargo-FCL)运到码头堆场交承运人接受托运,承运人再进行装船,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凭提单由集装箱码头堆场交付货物。

二、集装箱中转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的接货和交货:集装箱中转站又称为集装箱货运站。由发货人从工厂或仓库将不够装集装整箱的货物运到集装箱中转站进行拼装成集装整箱。——这就是“拼箱货”

(又称“非整箱货”)(Less than full container load cargo——LCL) 然后由集装箱中转站再送到集装箱码头堆场装上船。货到目的港卸货

后,集装箱码头堆场与集装箱中转站联系,由集装箱中转站取出拼箱货交与收货人。

三、集装箱的用户门口(door)的接货和交货:发货人在自己的仓库、工厂交出货物托运,承运人把海上运输、内陆运输或其它方式运输联合起米一直负责把货运到收货人的营业的仓库或工厂的门口。这就是“门到门”(door to door)的运输方式。

从上述集装箱的交、接货方式不同,所以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也不同。一般普通船货的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只限在海区内的“港到港”或“吊钩到吊钩” 的责任范围,而集装箱联合运输由于门到门的交接货的方式,其责任范围就扩大到从发货人内地工厂或仓库交出货物开始一直负责到收货人在内地的工厂或仓库门口收货为止。即“门到门”的条款。

集装箱联合运输的承运人是联合运输经营人( Combinedtransport Operator——C.T.O.)。联合运输经营人本身可能没有掌握运输工具,只是组织别人来承担运输任务,或者自己只掌握有一段的运输工具,其他各段由别人来完成。

集装箱提单和联合运输提单(Container B/L&combinedtransport B

/L):以集装箱装载运输和联合运输的货物而签发给发货人证明该货物已收到,或已装船的一种提单。

集装箱货物在装箱后,承运人收到货物而签发给发货人集装箱提单时, 一般仅表示货已收妥保管等待装运。所以集装箱提单多属于收讫备运提单。

这种提单一般都有收妥待运的声明。如“Received by

the carrier from the shipper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 dition⋯⋯”。

集装箱提单和联合运输提单如果第一程是海运运输方式,如海海联运、海陆联运、海河联运等,在这样情况下,信用证经常要求出具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的提单。按《统一惯例》第二十六条 a 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银行将接受在多式联运单据上表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的文字, 则出单日期认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但如果单据使用印戳或其他方式表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该日期被认为装运日期。

第二节 集装箱运输和联合运输及其运输单据 - 图1所以这种提单除承运人签发栏外,在提单末端还没有为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及日期栏,有人把这栏叫做“装船备忘录”栏(On board notation)。现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hina Ocean-Shipping Company)使用的联合运输提单为例,即“CombinedTransport Bill of Lading”,它的格式除了承运人签字栏(Signedfor the carrier)外,在提单末端还有“装船备忘录”栏。其格式如下:

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栏签章表示收讫备运外,在实际装船时,承运人又在上述所列的“装船备忘录”栏中另加注日期及签章表示已装船,就符合于《统一惯例》的要求。

集装箱提单要注明集装箱号和铅封号(Container No.&Seal No.)。除了上述“装船备忘录”栏、“集装箱号”栏和“铅封号”栏以外,其它各栏和普通货船的海运提单一样。

集装箱提单有时也使用于陆海陆或陆海河等其它运输方式,即“门到门” 条款。这时联合运输经营人所签发的集装箱提单,他的责任范围就包括从接受发货人的委托而收到货物开始一直到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提单是包括全程的提单。

这样运输方式的货运单据也可使用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t Document)(联合运输单据将在后面另外讨论)。

联合运输提单有的是收讫备运提单:有的是已装运提单。例如美国马士基轮船公司出具的“Combined Transport Billof Lading”在条款第一句就明显表示“Shipped in apparentgood order and condition⋯⋯”。而该公司“Managed by A.P.Moller, Copenhagan”的格式在条款开始就明显表示“Received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同时在提单末端有“装船备忘录”栏。

凡是从发货人的交货地点包括内地或他的工厂门口一直到收货人的收货地点包括内地或他的工厂门口之间使用二种以上的不同运输工具和方式的运输,都属于联合运输。目前我国陆海、陆海陆等联合运输方式正在积极创建, 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承办。

陆海陆航线从我国铁路运输至满洲里或二连,通过独联体国境铁路至对方港口(如“Riga”港、“Tallin”港等)再装船海运至欧洲各港口,再转运至内地。这就是所谓“西伯利亚大陆桥”。它是我国开展联合运输事业的一个有发展的途径。如果目的地是欧洲各国内地,也可以采取集装箱陆陆联运,即从满洲里或二连通过独联体边境站(如“Luzhaka”车站和

“Chop”车站等)转运至欧洲内地。上述的陆海陆或陆陆联运都是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为承运人并由其签发“联合运输提单”(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目前我国还有一种通过香港转运的集装箱陆海联运。即在国内集装箱装火车至香港,再由香港装船至国外其他港口。这种方式最适合某些不便于海海联运的特殊商品。例如,北

京至马赛的冷藏食品,在短期国内又没有直达马赛的冷藏船只,而香港又有到马赛的冷藏船。在这样情况下就适合采用本方式。这种陆海集装箱联运,目前我国刚刚开创,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为承运人,也使用上述的“联合运输提单”。该提单制法与一般海运提单基本一致,只是在“pre- carriage-by”栏中填“wagon No. ××××-××”;“Place of receipt 栏填“Beijing”(按上述假设为例):“Ocean vessel”栏填在香港转运的二程船名; “port of loading”填“Hong Kong”; “portof discharge” 栏填“Marseilles”; “Freight payable at”栏填“Beijing”。

联合运输单据:凡使用二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和工具从一国的发货地运输到另一国的交货地所签发的包括全程的货运单据,叫做“联合运输单据,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TD)。

联合运输单据在目前有使用于集装箱运输,也有使用于非集装箱的原包装的运输。联合运输单据不象海运提单那样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记载在提单背面,而是在单据正面明确记载“一切条款按《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办理”。

联合运输单据虽然没有“已装运”等文句,议付行却可以接受这种单据

(系根据国际商会《统一惯例》规定)。一般信用证也相应地规定接受联合运输单据而不要求已装船的提单。如规定: “The goods to be carried by land-sea combinedtransport.”同时在信用证有关运输单据条款中也规定: “Fullset of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