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只限制条款

(一)有些地区往往在信用证中规定对装运船龄加以限制。如信用证规定:“TheBillsofLadingorshipping agent’s certificate must certify that the carrying steamer is not over 15yearsofage.”这样信用证大都来自伊拉克、卡塔尔、约旦、沙特阿拉伯、尼日利亚等国家。在装期内确实有直达该目的港不超过十五年船龄的船只则可以考虑接受。如果没有直达船,一般外轮代理公司对二程船是否确实为 15 年船龄以下的船只,把握不大,所以外轮代理公司不愿意做这样的保证,也不愿意在提单上证明。据目前情况, 这些航线很少有十五年以下船龄的船只,因为上述地区多是非先进国家,设备条件差,装卸效率低,而且港口拥挤,所以船公司不愿意以新船航行这些港口。这样条款要具体了解该船期内的船只情况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如果没

有这个条件,不能接受。

(二)有的信用证对装运要求装某水脚公司或某班轮公会船只等。如: “Shipment must be made by conference linevessels and documents must include shipping Co.’s or theiragent’Scertificateto that effect.”。有 的 信 用 证 要 求 装 某 某 国 某 某 船 公 司 的 船 只 。 如“ShipmentmustbemadebyAPLorUSLvessel.”按:APL 系美国总统轮船公司

( AmericanPr- esidentLines ) 。 USL 系 美 国 轮 船 公 司

(UnitedStatesLinesInc.)。

这样条款都很难做到,在有限的船期内是否能租到这样船只的舱位是很难设想的。没有十分把握,不能接受。而且 CIF 或 CFR 价格条件,我发货人有权选择合适的船只装运,这是符合国际航运惯例的,买方无权加以限制。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也不应该签订类似这样条款。

(三)货到阿拉伯地区,信用证经常要求不装黑名单船和不靠某某的港口等。这样条款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我们目前也不可能租用黑名单船只。

(四)限制船舱部位条款:有的信用证对货物装运船舱的部位加以限制, 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有些由于商品性质要求而限制船舱部位,是合理的。事先与承运人联系妥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易燃、易爆货物、鲜果,蔬菜等要求不准靠近锅炉或机舱。如果不是由于商品的性质原因的不合理要求,不能接受。二、分批装运,转船和目的港条款

(一)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批和转船,而且该信用证有规定: “ 本 证 以 国 际 商 会 《 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为 依 据[Thiscreditissubjectto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r Commerce (publicationNO.500)], 则认为可允许分批装和将转船。

(二)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其数量能否允许伸缩,怎样掌握, 请参阅本章第二节第三项有关货物数量部分。

(三)如果信用证规定:“severalshipments”,应该理解为分三批以上的分批装运。

(四)“OneorSeveral Shipments”以“partiailshipmentsareallowed.”掌握。

(五)如果信用证规定,5 月装 100 吨、6 月装 100 吨、7 月装 100 吨、8 月装 100 吨,必须按月备货装运。如果其中有一个月未照办,以后全部失效。例如 5 月照装 100 吨,6 月末 装,则从此后信用证余额全部失效。所以这样条款如办不到,应改证。

(六)如果信用证规定:“50M/tonsofBeeHoney.ship-mentfor 25M

/ tons to Rotterdam , 25M / tonsto Antwerp,partlalshlpment , notallowed.”。50 吨两个港口应同时装一条船,制单分两套单据。如果这两个港口在规定装期内不可能租到这样船舱,应注意修改。

(七)如果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原证规定 50 公吨货物,以后又修

改证增额加装 20 公吨货物,应该 70 公吨货一起装出。如果 20 公吨增额修改

未到以前,原证的 50 公吨货物己装运出去并已议付完毕,以后才来修改增额

20 公吨,则可以再装运 20 公吨。如果 50 公吨货物刚在进行装运并且还未办

议付,这时又来修改增额,应向银行提出原证 50 公吨已装运,不能接受这次修改,把修改退回银行,或另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

(八)按《统一惯例》第四十条规定,从多份运输单据的表面上表明以同一运程的同一个运输工具装运,即使运输单据载有不同出单日期或不同的装运地或受监管地,只要证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如果属于邮包运送,其邮寄收据已用信用证上所规定的发货地名的邮局戳印证实在同一天日期中多次邮寄,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

(九)信用证规定如转船时必须在提单上注明二程船名。(In case transhipment to be effected , port of transhipmentand the second carrying vessel's name should be indicatedon the relative Bill of Lading.)这样条款很难做到。在装货港装货时,对于转船虽然预先有所安排,但二程船公司对于具体船名有时要临时改变,在装货港的外轮代理公司一般不同意在提单上预先表示第二程船名。所以这样条款最好不接受或修改为二程船名将在转船通知单上详细通知。

(十)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船,要看具体目的港而定。凡是没有直达的港口或两、三个月以上才有一个航次的港口都应该考虑允许转船。或在装运期限内确实有到该港的船只者才接受不允许转船的条款。

(十一)有的信用证要求在目的港的指定码头卸货,尤其指大宗商品出口,指定在对方专用码头靠船卸货。对这种条款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 要了解承运人能否在该码头卸货;另一方面应该了解该码头的情况,如设备条件和装卸效率,水深度能否靠该轮,费用情况。其中有一项存在问题,承运人也不愿意在该码头卸货。如小批货物,承运人也不能同意另外再靠一个码头卸货,要考虑修改。

(十二)几个港口的变更:

对阿曼苏丹国出口,主要港是马斯喀特(Muscat),该国已经宣布把马斯喀特变为城市名称。所以来证目的港都改为“米那克布斯”(Mina Qaboos)。该国宣布统一使用这个名称。有时信用证中的目的港这样规定:“Mina Qaboos

/Muttrah/Muscat”,实际不是三个地方,更不是选港。Mina Qaboos 是港口名称,Muttrah 是商业中心,Muscat 是城市名。遇到这样情况,以 Mina Qaboos 掌握,提单只填 Mina Qaboos 即可。

纽约港当局规定 Mewark(纽华)和 JerseyCity(泽西城)二港已合并在NewYork 一起。

墨西哥最近宣布,Acapulco(阿卡普尔科)已被封闭改为旅游港,并集中由 Manzanillo(曼萨尼路)和 Ensenada(恩塞纳达)港卸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