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划分有:

(一)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第 48 条的 A 项作如下解释:可转让信用证是受益人可以要求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可以议付的任何银行使信用证全部或部分有效于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同时给几个人使用,这样信用证有人又叫“可分割信用证”(Divisible Credit)。可分割信用证须在可转让信用证的基础上进行分割。所以可分割信用证实际也是可转让信用证。按《统一惯例》第 48 条的 B 项规定:只有开证行明确指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诸如‘可

分割’(divi6ible)。‘可分开’(fraction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的词语并不意味‘可转让’,一旦使用了该词语,可不予理会。

信用证转让只能准许转让一次,不允许第二受益人再进行另外一次转让。但在一次转让中,第一受益人把信用证金额分几个部分分别同时转让给几个人,仍然视为一次转让。

信用证转让时,根据第一受益人的要求,通知行可以把信用证重新缮制。但原证的金额、证中规定的单价、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投保的金额的百分比可以增加。另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代替开证申请人名称: 用第二受益人代替第一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执行交货和交单。然后第一受益人再重新换制汇票和发票等单据向原开证行收汇。

(二)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使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使用的信用证。凡信用证没有规定“可转让” 字样者都视为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转让给另外一个人使用,受益人必须自己按时交货,提供以受益人名称出具的各种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