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价格条件和价格术语

价格条件虽然是签订交易合同时应该掌握的项目,但对于结算制单工作人员不能不了解价格条件,不同的价格条件有不同的制单方法。

商品价格在国内贸易中只单纯地表示商品本身的价值,包括进货成本、国内运费、搬运费、包装费、仓储费和税金等。国际贸易由于两国之间路途遥远,交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环节多,会产生许多复杂的问题。例如:谁办理进出口有关手续;谁申办报关:在运输和交接过程中产生许多费用,谁负担哪几项:货物发生风险时,谁承担,其承担界限怎样划分;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其货权转移界限如何确定。这些复杂问题并不象国内贸易那样以单价数额一项就能解决问题。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除了货物本身价值外, 买卖双方还要明确其责任承担和费用负担的范围、货权转移和风险划分界限的条款。这种条款就是价格术语。国际贸易价格条件应包括下列四个组成部分:一、计价单位;二、单价金额:三、货币名称,四、价格术语。(价格术语也有叫贸易术语。)例如上述“计价单位”以公吨计算;“单价金额” 以 100 计算:“货币名称”以美元计价;“价格术语”以 CIF 伦敦表示,则其完整的价格条件应为:“每公吨 100 美元 CIF 伦敦”。

价格条件中我们主要讨论价格术语。国际上主要价格术语的国际惯例较有影响的有三种,即:《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 年修正本》和《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 1932 年制定的。它的前身即《1928

年华沙规则》经过 1930 年和 1931 年二次作了修改,最后在 1932 年又改为21 条并定名为《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的内容主要对 CIF 条件合同的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如装船责任、风险划分、提单责任、运费支付、货物状况、卖方对各种单证的提供等。所以有人又把它叫做“CIF 买卖合同统一规则”。

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1941 年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l941.): 1919 年由泛美会议制定了《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于 1940 年美国对外贸易会议进行了某些修订后,经美国进口商协会、

美国商会和全美对外贸易协会通过并定名为《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1941 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为《修正本》)。

《修正本》主要对 FOB,CIF 和 C&F 等 6 种术语作了解释,尤其 FOB 术语,《修正本》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差别很大。《修正本》认为 FOB 术语除适用于海运方式以外,还适用于内陆交货方式,并将 FOB 分为 6 种术语。即:1.在国内指定的发货地点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 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2.在国内指定的发货地点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l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3.国内指定发货地点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到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FOB 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depar- ture,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4.送到指定的出口地点,在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 namedinland carrier at point of

exportation):5.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6.送到进口国家的内地指定地点交货(FOB 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of importatlon)。

《修正本》上述的 FOB 6 种术语只有第 5 种术语与《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 FOB 的解释基本类似,其他 5 种应该属于内陆交货条件。所以对美国出口如果合同适用于《修正本》,在 FOB 后应加“Vessel”才能明确表示与《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 术语一致。

三、《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1990.):国际商会在 1936 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分别在 1953 年、1967 年、1976 年和 1980 年作了4 次修改和增补。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适用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Electro- nic data interchange 简称 EDI),使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以及其他货物交付的纸单据可以由相等的 EDI 单证代替。单证的传递能准确又迅速,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又考虑到国际贸易运输技术的变化,尤其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和多式联运的需要,所以又在 1990 年作了新的调整和修改,称为《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以下简称《1990 年解释通则》)(国际商会编列为第 460 号出版物)。《1990 年解释通则》调整为 13 种术语,并将 13 种术语分为 E,F,C 和 D 四组。E 组属于卖方最低责任的工厂交货:F 组是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不负担运输费用;c 组是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负担运费:D 组是须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交货。其 13 种术语如下:

一、E 组:(启运术语) EXW 工厂交货

二、F 组:(主要运费未付术语) FCA 货交承运人

FAS 船边交货FOB 船上交货

三、C 组:(主要运费已付术语)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PT 运费付至

ClP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四、D 组:(货物到达术语) DAF 边境交货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完税前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上述《1990 年解释通则》各术语是依照卖方的责任和风险的大小而顺序排列,即以卖方的责任从小到大,责任越小的排列在前面,如 E 组的 EXW 在最先,卖方责任越大的排列在最后,如 D 组的 DDP 排在最后。《1990 年解释通则》的每个术语的解释均将买卖双方责任分为 10 项义务,每项分别互相对

照阐述双方各自的责任范围。其 10 项义务即:1.执行合同,2.许可证及报关;8.运输及保险合同;4.交接货;5.风险转移;6.费用划分;7.通知

对方;8.交货证据;9.检验货物,包装及标记:10.其他义务。现将其四组术语的主要责任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