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提单的收货人填法不同,可划分为:

(一)记名提单(Straight B /L):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填指定的人名为收货人,这样提单叫做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多是高贵商品装运使用,一般商品很少使用这种提单,银行也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因为这种提单在某些国家习惯中收货人可以不需提供提单正本,只凭“到货通知’(No tice of arrival)上背书即向承运人提货。所以这种提单的货权并不掌握在银行手里,银行垫款风险很大。

(二)不记名提单(Open B/L or Blank B/L):在收货人栏中不填任何名称,也不填“凭指示,(To order)。留空白不填,但也可以填“持有人”(To bearer)。这种提单叫做不记名提单。这样提单目前也很少使用, 因为不记名提单只凭提单的持有人即可提货,如果提单一旦遗失,会引起许多纠纷。

(三)指示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填“凭指示,(To order)。有的信用证要求填“凭某某人的指示’(To order of

×× )或“凭发货人指示’(To shipper'sorder),也属于指示提单。凭指示的提单的发货人要在提单背面背书。背书一般有两种,即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详见本章第二节第三项有关提单正面内容中的收货人部分)。

有的提单分类把“指示提单”归人“不记名提单”范围内,统称为“不记名提单”。

六、从提单是否被承运人加注货物不良的批语,可分为:

(一)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I B/L):一般海运提单正面条款中都有证明本提单所列的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上船⋯⋯。因此承运人要求货物的外观状况要良好、唛头要清楚、包装要坚固和良好。所以遇到货物包装不坚固、不完整、破包、渗漏、污染,承运人在提单上要加注这样外现状况不良的批语,这样的提单就变成不清洁提单。按国际商会《统一惯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运输单据上无明确地声明货物和/ 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该类条款或批注,银行可拒收附有此类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发货人为了能获得清洁提单以便安全收汇,往往要求大副只在收货单

(Mate’s Receipt)上批注,由发货人写出书面保函,保证货到目的港收货人提出异议或索赔等情况,一律由发货人负责一切后果,然后承运人签发不加批语的清洁提单。国际商会认为这种做法是以欺骗手段隐瞒事实,是不正当的行为。

承运人有时为了本身利益,过分地、不合理地加以批注。如批注:“由于包装或货物质量而引起的风险,船方不负责。”这样批注并没有明确包装有什么缺陷和不良情况,至于因货物质量而引起的风险更与船方无关。因为

提单条款中已明确声明船方负责收到货物外表状况良好,至于货物的内容、重量、品质一概不知悉。所以这样批注是多余的,不必要的。但是有些船方过分谨慎,一定要坚持批注,遇这样情况,发货人可以出具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这不算为欺骗行为。

(二)清洁提单(Clean B/L):如上项所介绍,船方在提单上加注了对于货物和包装的外表不良等条款,叫做不清洁提单,反之,提单不附加任何类似对货物外表状况不良和包装有缺陷等条款,这样提单就是清洁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