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计价条款、总值与佣金

信用证的价格条件,如 CIF,CFR,FOB 都应该按规定填制。在价格条件后有“Berth Terms”,“Line Terms,”“Unstowed & Untrlmmed”等都应该填。这些都是关系到收货人本身利益问题,如漏加会被遭到拒付。如合同是 CFR 条件,而信用证却规定 CIF 条件,并要求出具保险单。我们可以接受代买方投保,但应在信用证上规定允许其保费可凭保费收据在本证项下超额付款。在审证时就应该注意这些条款。

发票金额所用的货币应该和信用证上所规定的货币一致。但个别信用证有时规定单价是一种货币,而总值又是另一种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发票单价应按信用应规定的单价所使用货币计算,最终的总值再折合成信用证上所规定总值的货币,而且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总值。商业发票总值应与汇票金额一致。

如果有扣佣金规定,应按信用证原句说法表示。尤其 131“Commission” 和“Discount”二词不能互相串用。因为进口国海关对“Comlnission”要征收关税:而“Discount”则可免税。如果发货票混淆串用,损害开证申请人利益,也会遭到拒付货款。

有的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和美洲一些国家,要求在发票上分别表示运费、保费和 FOB 价值。对这些要求都应照信用证要求表示。运费、保费和 POB 价值三者相加应等于发票上的 CIF 总值。

信用证规定的总值增减幅度应与数量增减幅度相适应。例如数量规定可增减 5%,而总值却没有允许增减。在这样情况下,实装数量按信用证增装了5%,就造成了金额不够无法议付。在这样情况下,有的采取超额部分的价值办理托收,即在发票中注明超过信用证金额××元办理托收。汇票金额按信用证金额出具,另外再缮制超额部分的汇票办理托收。这样做法虽然有时也收回了货款,但有时只收回信用证项下的金额,托收部分被拒忖了。有时整套单据(包括信用证本身项下的和托收部分的货值)都被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拒付了全部货款。所以审证时应严格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