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

即办理投保的申请人。在 CIF 交货条件下,出口货物一般是出口商申请投保,所以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以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填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则保险单背面须由被保险人背书,背书的行为表示该保险单的权益就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了,同时受让人也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险单做成“To order’,可以在被保险人栏照填“To order”,同时加以背书,其效果与填信用证的受益人后加以背书一样。

有的信用证要求以某某公司或某某银行为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则填“××Co.Lid.”,这时保险单就不用背书。

如果信用证规定:“⋯⋯issued to the order of ×××Bank.”保险单可照信用证要求在被保险人栏填“To the orderof×××Bank.”。

如果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the older of⋯⋯Co.”,可以用信用证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在背面空白处照填“To the order of⋯⋯Co.” 然后被保险人再背书盖章。

信用证虽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却指明如发生赔偿请付给A 公司(Loss if any,Pay ro A Co.),对于这样条款,过去有的做法在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栏直接以“A Co.”为被保险人,不背书。这种填法过去曾遭到进口商以此为借口提出“不符点”。尤其目前国际市场上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不断激化,进口商从单据挑剔缺点以达到拖延付款或拒付货款。为了严格保持单证一致,最好是仍以信用证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再背书,并在赔款偿付地点栏后填: “pay to A Co.” ,这样就达到单证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