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联合与兼并的再起

在联邦政府大力扶植工商业的政策引导下,美国的工商业在经历了战后短暂的 1921 年危机后,开始进入 20 年代的繁荣时期,企业的联合与兼并运

动也迎来了它在美国经济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高潮。在整个 20 年代,企业兼并

的势头甚至比 1897—1904 年的第一个企业兼并高潮来得还猛,涉及的范围也更广;钢铁业、机器制造业、化学工业、汽车业、食品业、电影业、银行业、公用事业、商品零售业等重要的工商业部门均卷入其中。据资料统计,制造业与采矿业中的企业合并从 1919 年的 89 起猛增到 1928 年的 221 起,同期被

兼井或合并的工厂从 438 家增加到 1038 家。由于合并和兼并,这两个工业部

门中在 1919 年至 1930 年间有 8000 多家企业消失了。在公用事业部门,控股公司迅速发展,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一项报告提供的数字,1915 年时,16 家最大的公用事业集团控制着全国发电量的 22.8%;到 1925 年时,16 家最大的财团(包括 11 家控股公司和 5 个独立经营财团)控制的全国电力贸易量

(包括发电、输变电设备)增加到 53%,进入 1928 年以前,有近 5000 家公用事业公司被合并或兼并。到 1930 年,10 家最大的控股公司控制了全国电力生产的 72%。在铁路部门,控股公司的形式也有较大发展。1930 年时,美国铁路里程的 20%已落人控股公司的控制之下。在商品零售业方面,联锁商店的形式出现并迅速普及开来。独立经营的商店为了应付激烈的竞争和大商店的压迫,自愿或被迫组织起来,形成联锁商店,这种联锁店的形式在副食品、茶叶、烟草、成药等销售行业中尤其引人注目。到 1929 年时,联锁店在全国各种主要商品销售中的比例为,食品 27%、药品 19%、烟草制品 30%、服装 27%、日用品 26%,联锁店的规模也在迅速扩大,如大西洋和太平洋茶叶公司在 1922 年时已拥有 5000 家商店,到 1928 年时,增加为 17500 家商店,

年营业额高达 7.5 亿美元。①

这些公司所控制的财产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迅速增长。据研究当时经济状况的两位经济学家估计,1929 年末,200 家最大的企业公司拥有的财产占美国全部企业公司财产的一半、全部企业财产(包括非公司化的企业)的38%、全国财富的 20%,如照这种速度发展,到 1950 年时,它们将拥有全部公司财产的 80%、全国财富的 50%!①企业联合与兼并的形式多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这是 20 年代企业联合与兼并高潮与第一个企业联合与兼并高潮的突出的不同之处。它意味着企业(工厂)本身的规模没有扩大,但越来越多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却集中于一个共同的上层控股公司手中。后来的研究发现,1929 年初美国最大的 97 家工业公司中,有 21 家是纯粹的控股公司,5 家主要从事控股的母亲公司,8 家同时从事控股和生产的母亲公司,59 家主要从事生产、同时也进行控股的母亲公司,仅有 4 家是严格意义上的生产公司。②在美国当时的经济体制和运行规则下,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表明公司的发起人建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不是在于、或者说主要不是在于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而是在于获取由创立控股公司这一形式所带来的财政收益。因为公司的发起人尽量利用每一个控股公司的创立或每一次企业的联合来发行

① Soule,Prosperity Decade.Pp.141—142;Faulener,American E- comomic History. Pp.609—611.

① Adolph Berle&GandinerC.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New York.1933.P. 40.

② Soule,Prosperity Decade.Pp.152-153.

新的股票。例如,一家银行以 1.46 亿美元购买了道奇兄弟汽车公司后,立即以为新公司筹资为由,公开发售出债券、优先股及无表决权的 A 级普通股票共 1.6 亿美元,不仅转手赚取了 1400 万美元,而且还通过持有不供发售的50 万股无面值 B 级股票保侍着对该公司的全部控制权。

企业联合与兼并之风也影响到了银行。1921 年,美国银行总数为 30812

家,通过合并,再加上一些银行的破产,到 1929 年时,缩减为 25330 家。③

最大的合并发生在大通银行与公平信托公司之间。进入 20 世纪以来,大通银

行已经兼并了 20 多家银行,而公平信托公司也兼并过 13 家银行。两家银行

1929 年的合并行动使得“大通”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一家银行。

对于 20 世纪 20 年代的企业联合与兼并,联邦最高法院已经通过“美国钢铁公司案”的判决表明了当时司法部门的支持态度,联邦政府也通过对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换班及推动同业公会的建立,为企业的联合与兼并推波助澜。

联邦贸易委员会从 1915 年开始运转。战争期间,应各战时管制机构的请求,它曾对钢铁、煤炭、肉类加工等部门中的成本、价格,利润进行过大量调查,并且处理过一些关于“不公平竞争”的诉讼。1915 至 1928 年间,它受理过 4830 件有关“不公平竞争”的案件,但提交到法庭的仅有 1749 件。

法庭则驳回了其中的 546 件,仅批准了 857 个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中止令,其余的则以警告了事。①尽管有法庭方面的阻挠,应该说,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制止不公平竞争、联合拒购、商业贿赂、甚至垄断阴谋等方面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的。哈定政府上台后,尽管没有立即撤换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成员,但每当这些成员中有人任期届满或退休时,联邦政府便用以保守观点著称的人士去补缺。曾经指责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是“煽动闹事和制造混乱”的印第安纳州联邦参议员詹姆斯·沃特森的朋友范·弗利特于 1922 年进入联邦贸易委员会成员班子;被人称为“以支持大企业、很少同情小企业著称”的木材公司律师 w.E,汉弗莱于 1925 年被任命为该委员会成员。这样,持保守观点的人士在联邦贸易委员会的 5 名成员中占据了多数,该委员会的行为也由此发生了变化。

1924 年 10 月,在保守人士即将占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成员的多数之前, 该委员会曾向司法部长斯通报告说,它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铝公司违犯了反托拉斯法,并践踏了某个联邦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斯通在审阅了报告后却答复说,这项调查是 1922 年以前进行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1 年的诉讼时效, 而且指控的证据不足。联邦贸易委员会只得重新开始调查。后来,当斯通再次询问调查结果时,已经换了班的贸易委员会则报告说,没有美国铝公司的书面同意,它不能公布调查结果,因为该公司已经“自愿地”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证据。此后,斯通进了联邦最高法院,此案便不了了之。尽管人们无法知道调查的最终结果,但有一件事情人们是清楚的,即财政部长梅隆是美国铝公司的大老板之一。

同业公会是同行业中各公司的一种组织,起初兴盛于内战及上个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其目的在于控制市场。到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由于联邦反托拉斯法和各州有关禁止公司间达成价格和产量协议等法律的颁布,同业公

③ Soule, Prosperity Decade.Pp.152,153.

① Soule,Prosperity Decade.P.135.

会渐呈衰势,而且活动的目标开始转向通过产品标准化、技术和管理的研究、以及为关税等问题进行院外游说来促进本行业的所谓“建设性的合作”。1911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认了“合理原则”,这给了同业公会一个大发展的机会。1912 年,芝加哥一个名叫阿瑟·埃迪的律师出版了一部著作《新竞争》,公开谴责反托拉斯法的拥护者是毫无助益的反动分子, 要求废除反托拉斯法。他在书中写道:“竞争就是战争,而‘战争就是地狱’”,

①“‘商业就是竞争,这个旧口号正在让位于‘商业就是合作’这个新的口号。”

②他呼吁在同一工业部门中应该有系统地传播和交换有关生产、销售、成本、

价格及发明的统计资料,以便使同业公会的成员公司能够得到更多的信息作为制定自己政策的基础。应该说,这项主张对于改进管理是有进步意义的, 但它同时也可能消除竞争、甚至造成垄断。在 20 年代反托拉斯法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尤其如此。然而,在哈定及柯立艺政府期间,担任商务部长的胡佛却大力支持并促进同业公会运动。从 1921 至 1925 年间,胡佛召开了 200 多次各行业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实际上消费者很少有代表参加) 的会议,督促各同业公会成立。当最高法院 1921 年和 1923 年分别裁定美国木材制造商协会和亚麻子油生产者协会力限制生产和贸易的非法组织后,他又通过自己执掌的商务部来帮助各同业公会分析研究它们上报的统计资料, 而后再将这些资料发还各同业公会参考,以制定包含有确定价格和产品产量等明显违反反托拉斯法规定的贸易协定。据统计,在胡佛和商务部的倡导和协助下,1927 年以前,各同业公会拟定了 243 项这类协定。尽管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这种作法提出批评,但哈定和柯立芝总统却支持胡佛。此后, 联邦最高法院在 1925 年的“械木地板制造商协会诉联邦案”和“水泥制造商生产协会诉联邦案”中也改变了立场,转而支持同业公会。联邦政府的行动无疑使 20 年代企业的联合与兼并运动受到极大的鼓励。虽然同业公会在成立

时都声称是为了改进管理和技术,但 1941 年美国国民经济临时委员会对同业公会的一项全面调查的结论却是:20 年代后期成立同业公会的目的是为了缓和激烈的竞争。

在 20 年代企业联合与兼并的高潮中,美国的大企业开始了走出国门、与国外大企业联合建立国际卡特尔的重要步伐。尽管这类作法受到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但专利法所提供的合法垄断权及 1918 年 4 月 10 日国会通过的《韦布一波默林法》却鼓励了这种联合行动。这后一项法律为了促进美国的出口贸易,允许从事出口业务的公司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可以为促进其国外销售而实行联合。1922 年,实际上拥有或租有美国全部硫磺矿藏的两家公司

——得克萨斯海湾硫磺公司和弗利波特硫磺公司联合组建了硫磺出口公司。这家出口公司与控制着世界其它主要硫磺资源的一家意大利公司签订协定, 瓜分了除意大利和北美以外的世界市场。1924 年,购买了德国染料工艺专利的格拉塞利公司与德国拥有这项专利的厂家签订协议,于 1925 年组建通用染料公司,负责格拉塞利公司和德国公司在美代理机构的销售业务。后来,这些德国在美代理机构并入了法本化学公司,而格拉塞利公司的生产部门则被杜邦公司购得。这样,通过专利协议和一个共同的销售机构,美、德两家化学工业巨头便联合在一起了。1923 年,美国两家耐火砖(镁砖)生产厂家与

① Fainsod et al.,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P.468.

② Dethloff & Prsatari,American Businesss History.P.328 。

欧洲的镁砖生产商签订了瓜分世界市场的协议,规定欧洲的公司在北美除这两家美国公司外,不得向任何厂商和公司销售它们生产的任何镁砖及其它耐人材料。在整个 20 年代期间,美国的钛、锌、铜、铅、苏打粉等有色金属和化学工业,以及钢轨、电灯、电子管、火柴等制造业部门均有大公司参与国际卡特尔的组建和活动。

美国公司参与组建这类国际卡特尔,显然是看到了它对生产和市场的垄断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1928 年,通用电气公司通过与克虏伯公司达成的协议,获得了两家公司在美销售硬质合金碳化钨的定价权。这种硬质合金在军工生产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协议签订后,通用电气公司在其属下成立了一个碳化钨公司负责这项销售业务。该公司立即就把原来已经居高不下的碳化钨价格从每磅 50 美元提高到每磅 453 美元!①公司与企业通过联合与兼并大获其利。

① Soule,Prosperity Decade.P.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