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复兴法》的废除
国家工业复兴局的政策引起了一系列的不满:消费者抱怨物价太高;小企业主抱怨受到了大企业的压迫和法规的严格限制;工人认为 7a 条款未能充分执行;国会则担心工业复兴局可能助长垄断。在这一系列的不满声中,约翰逊于 1934 年 9 月 24 日辞去了国家工业复兴局长的职务,罗斯福随即任命了一个国家工业复兴委员会来管理工业复兴局。雷诺兹烟草公司的克莱·威廉斯作为企业界的代表,成了该委员会主席,也就是国家工业复兴局的名义首脑;里奇伯格作为行政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和全国紧急状态协商会的常务理事,实际上控制了这个新的工业复兴委员会(1935 年 3 月,威廉斯辞职,里奇伯格正式出任国家工业复兴委员会主席)。在里奇伯格的领导下,国家工业复兴局的政策变得越来越谨慎,也越来越温和了。
在国家工业复兴局改组的同时,罗斯福曾在 1934 年 9 月 30 日的“炉边谈话”中宣布要对行业法规进行“全面的复查”。他特别指出:“如果这些法规在固定价格和限制生产等方面走得太远,那么,人们应该记住⋯⋯贸易和工业界的代表曾被允许把他们的想法写进法规。”“许多企业组织一直坚持的控制生产或防止毁灭性削价的那些方法是否明智,其效果是否反倒妨碍了能使物价下降,就业上升的产量增长。”尽管对法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当尖锐的批评,但罗斯福显然没有想就此抛弃以企业和政府的合作来达到工业复兴的想法。他仍希望雇主和雇员双方能够合作,“对于符合我们工业文明的那些措施,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来进行试验”。他也希望能对改组后的国家工业复兴局的运转“进行必要的改进,最后向国会提出建议,使国家工业复兴局的各项行之有效的职能成为政府常设机构的组成部分”。①
1935 年 2 月 20 日,罗斯福向国会提交咨文,要求将《国家工业复兴法》
的实施年限延长 2 年,鉴于国家工业复兴局在推进工业复兴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弱点和不足:如各项行业法规所管制的范围和事务过宽过细;法规执行机构固定工业品价格对中小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曲解 7a 条款对工人造成的不利及由此而产生的劳资争端;等等,罗斯福在咨文中提出了改进国家工业复兴局工作的方向。他指出,行业法规将要被压缩和精简;“绝不能允许或宽恕工业内部的垄断和企业固定价格。我们必须保证(给予企业的) 通过合作来防止不公平竞争的特权不会变成一种窒息公平竞争的特许证⋯⋯ 尤其对小企业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使其免受歧视和压迫”;联邦政府建立公平竞争的最低标准或为劳工带来体面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决心不会动摇。他郑重地告诉国会:“《国家工业复兴法》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是正确的。抛弃它们是无法想象的。这将使工业和劳工的混乱状态卷上重来。”①
然而,罗斯福和行政当局的设想未能获得国会的全力支持。在参议院中, 大多数议员同意来自中西部农业州的参议员们的意见:恢复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另一部分参议员则坚持要削减法规执行机构的权力。经过 7 周的公开听证和对《国家工业复兴法》执行情况的调查,参院财政委员会草拟了一份参院决议案,并于 5 月 14 日使之获得通过。该决议案同意仅将《国家工业复
兴法》延长 10 个月;除了在总统认为影响公共利益的自然资源工业中,在政
① The Public Papers and Addresses of Rooseuelt.Vol.3,pp.417—419 。
① The public papers and Addresses of Roosvelt. Vol.4,Pp.79- 83.
府监督下可以固定价格外,禁止固定工业品价格;同时,所有现存的行业法规在 30 天内将被废止,或者为适应新的需要而重新修正。②
参院的这项决议案如果获得众院的通过而立成法律,那么,《国家工业复兴法》就会死期将至。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联邦政府很快向众院提交了一份折衷法案,建议将《国家工业复兴法》延长 2 年;同时废止已在实行的固定价格,除非在政府的控制下,“为禁止差别对待性的削价,或为保护小企业免受歧视和压迫,抑制垄断的发展,防止矿藏资源的浪费”而实行的固定价格。①众院尚未来得及对这项折衷法案进行辩论,整个立法程序就被最高法院的一项震惊全国的判决所打断。
5 月 27 日,最高法院在审理“谢克特兄弟家禽公司诉台众国”案中,以全体一致的判决,裁定《国家工业复兴法》违宪,从而宣判了该法的死刑。谢克特兄弟在纽约布鲁克林经营一家家禽公司,从事批发家禽的业务,由于出售病鸡和不公平地对待雇员而被国家工业复兴局判定违反“活禽法规”。谢克特兄弟诉联邦政府的讼案在纽约地方法院胜诉。于是,司法部长卡明斯和国家工业复兴局主管里奇伯格将此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国家工业复兴法》将委任立法权授与总统而没有指导他行使这种权力的充分标准;该法侵犯了宪法保留给州的管理州内贸易的权力领域。撰写这份判决词的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指出:“非常形势并未创立或扩大宪法权力”,而国会授与总统制定甚至批准行业法规的权力是一种违宪的权力委任。这项法律所宣布的方针如此宽泛,以至“总统在批准或规定行业法规方面,进而在全国工商业管理立法方面的处置权实际上成了不受约束的。”“这样一种委任立法权在我国的法律中闻所未闻,也与国会享有的宪法特权和职责完全不一致。”休斯进一步指出:活禽屠宰既非“州际贸易”, 也不足以“影响州际贸易”,联邦没有理由对其进行工资工时管制。
因此,他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活禽法规的条款“无效”,“定罪的裁决必须撤销。”②这样,根据《国家工业复兴法》制定的各项行业法规立即被废除。尽管国会通过了一项允许《国家工业复兴法》延长 10 个月的决议案, 但由于同时宣布废除了该法中一切带有强制性的内容,《国家工业复兴法》事实上已经死亡。
罗斯福对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感到异常愤怒和失望。5 月 31 日,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他公开指出:委任立法权的问题可以在新的立法中得到纠正, 而最高法院对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的解释却“使我们被抛回到了马和马车时代的州际贸易的定义上去了”。①他特意告诉记者,在报导时要直接引用他所讲的原话。
《国家工业复兴法》被废除了,并且后来也受到了美国经济学界、历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批评,但它在美国现代经济制度的塑造过程中和成型后的美国现代经济制度中,都留下了自己的深刻痕迹。《国家工业复兴法》是在经济大危机的紧急形势下,联邦政府设想在企业与政府合作的结构中,依
② Fainsod etal.,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P. 539.
① Fainsod et al.,Govermnent andthe American Ecoomomy. Pp.539- 540.
② Stephen B. Presser & Jamil S. Zainaldin, Law and American His- tory: Case andMaterials. Minnesota. 1980. Pp. 681,683,684- 687.
① ThePublic Papers and Addresses of Roosevelt VoL4·P. 205.
靠工业的自治和自律来复兴工业经济的一次试验。事实证明,想依靠以同业公会为基础的工业自治来进行工业的计划是不可能的,结果只能有利于大企业和垄断。在大危机的恶劣经济形势下,企业界由于自身无力摆脱危机而有求于政府的干预,因而接受了政府的管制。当经济形势稍有好转,它们便开始尽力摆脱这种管制。“谢克特案”的起诉及判决标志着企业与政府合作的破裂,但却远非决裂。它仅仅说明了企业界在经济能够正常运转的形势下, 不希望有更多、更严格的政府干预和管制。而政府有权力、有责任创造一种适合经济正常送行的环境,这样一种与自由放任的理论完全冲突的思想却已潜移默化地深入了人心。
在《国家工业复兴法》的执行中,由于国家工业复兴局把法规执行机构的管理大权交给了企业界,使得《国家工业复兴法》未能取得行政当局所期望的那种成功。从复兴工业经济的角度看,在“蓝鹰运动”开始后的那一个季度中,由于总统“再就业协议”的推动,有 200 万人重新回到了就业行列。
①数百万就业人员的增加使工资的总支出增长,而工资总支出的增长又带动了
需求的暂时扩大,从而使工业复兴开始起步。这可以看作是《国家工业复兴法》对工业复兴所起的积极作用。除此之外,该法在工业复兴方面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从后来的统计看,在各项行业法规执行的过程中,工业生产指数从 1933
年 7 月的 69 上升到 1935 年 5 月的 87(1935—1939 年为 100),而同期批发价格指数则从 101 上升为 117。②也就是说,物价上升的速度赶上了工业增长的速度。这种状况不仅与行政当局所设想的尽量延缓物价上涨的速度相违背,而且阻碍了工业复兴的进一步发展。此外,由于《国家工业复兴法》暂停了反托拉斯法的实施,特别是大企业控制了行业法规的执行机构,使得工业复兴的许多措施实际上都有利于垄断和大企业。
尽管《国家工业复兴法》在复兴经济方面的成就有限,它在社会改革方面的成就却不朽于世。它禁止了雇用童工,并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了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的限额,因而致命地打击了“血汗工厂”制度;它从法律上肯定了工人集体谈判合同的权利,从而改善了美国资本主义制度下阶级结构中有组织的劳工的地位;它限制了于经济无益的不公平贸易,给了工业生产的运转以一定的安全保证;它使工业社会中利益相互冲突的各个社会集团在一个短暂的时间里团结在一起,为度过经济大危机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它通过法律,使企业社会初步进入政府的管制之中,从而使美国工业经济开始步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轨道;它还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美国战时生产委员会培养训练了一大批管理战时经济的人材。
① Schlesinger,The Cooming of the New Deal. P. 174.
② TheHandbook of Basic Ecomonic Stattistics.P. 72:瓦尔加主编: 《世界经济危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危机历史比较资料 (1848—1935)》。世界知识出版社,1958 年版,第 635,618 页 (在瓦尔加主编的这本资料的中译本中,1933 年 7 月的美国工业 生产指数为 96,这个数字显然是 69 之误——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