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顿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克莱顿法于 1914 年 10 月 15 日经国会通过、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其目的在于加强谢尔曼法。色对谢尔曼法中“限制贸易和商业”的含混词句作了具体的解释。该法第二款禁止销售商“对商品的不同购买者实行价格上的差别对待”,但是允许由于“所售商品在等级、质量或数量上不同”而形成的差价存在,允许“由于销售或运输成本不同”而形成的较低商品价格存在,允许“出于正当的参与竞争的信念”而提供的不同价格的存在。第三款禁止销售商“以承租人或购买者不使用或购买竞争者的商品为条件,出租,销售商品或订立商品销售合同”。在此款条文后附有最高法院关于迪克公司案的一个判例:该公司拥有产销一种油印机的专利,并且把油印机的价格宁得很低。但是购买这种油印机却附有一个条件,即必须购买和使用该公司的蜡纸和油墨。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裁定这种附带条件的销售是对产品专利权的合法使用。但克莱顿法的这项条款则将这种作法视为非法,而予以禁止。第七款禁止任何公司从事获得竞争者股份的交易或购买两家以上的竞争者公司的股票。以上三种在禁之列的商业活动,都是只在其“确实可能减少竞争或有形成垄断趋势”的情况下才予以禁止。此外,该法第八款禁止资本和赢利超过100 万美元的公司及资本超过 500 万美元的银行与其它公司或银行建立联锁董事会,“它们之间竞争的消除将构成对反托拉斯法律的任何条款的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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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 4 种不法商业活动被禁止外,克莱顿法还明确宣布工会和农民组织不在反托拉斯法禁止的“限制贸易和商业”的范围之内。该法第六款规定:“属于人类的劳工不是一种商品或商业物品。反托拉斯法律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禁止以互助为目的而建立的没有股本或不以赢利为目标的劳工、农民或园艺组织的存在及活动;亦不得被解释为禁止或限制此类组织的成员依法实现其合法的目标;此类组织及其成员亦不得被认为或解释为是反托拉斯法律中所指的限制贸易的非法联合组织或阴谋。”①第二十款规定:“除非有防止财产的不可弥补的损失之必要”,否则禁止任何法院或法官在劳资纠纷中发布限制劳工抗议行动的禁令。②实际上,这一条款仅对法庭有关劳工的禁令做了某些限制,并未完全禁绝。如果联系到该法第十六款关于私人团体及政府可以依据反托拉斯法寻求法庭的安抚禁令这一规定来看,那么,第二十款对法庭禁令的限制作用就要大打折扣了。事实上,克莱顿法制定后,在劳资纠纷中,公司方面很快就更多地要求法庭对工人的罢工、联合抵制等抗议活动发出禁令,而不是象以前那样进行罪行起诉、要求损失赔克莱顿法有关劳工的条款曾受到冈珀斯和劳联的其他领袖大力赞扬,冈珀斯甚至称之为“劳工的大宪章”。但后来的事实完全否定了劳工领袖们最初的这种乐观看法。不仅法庭方面发出的对劳工不利的禁令不断增多,而且克莱顿法制定仅仅 7 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 1921 年初“杜普莱克斯印刷出版公司诉迪林案”中,竟然裁决工会的罢工和联合抵制行动触犯了谢尔曼反托拉
① Clair Wilcox & William G. Shepherd,Public Policy toward Busi- ness.Illinois. 1975.P. 113;Fainsod et al., 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Economy. P. 495.
① Fainsod etal.,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 Pp.175— 176.
② Fite & Reese,An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P.411.
斯法,并违反了法庭禁令中的限制。尽管工会方面的律师以克莱顿法中有关劳工的条款为据,极力申辩,最高法院却以克莱顿法“仅仅陈述了最理想的习惯作法应是什么”为由,③驳回了辩护。这样,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上重新申明,反托拉斯法同样适用于工会。
1925 年,美国矿工联合会为阻止北部矿工生活水准的下降,举行罢工, 并试图将南部矿工组织吸收进该矿工联合会。为此,科罗纳多煤矿公司控告美国矿工联合会违反了谢尔曼法的有关条款。尽管根据克莱顿法的有关条款,这类主要是由于工人为阻止工资下降而举行的集体罢工行动不在反托拉斯法管辖范围之内,但联邦最高法院却坚持判定说:虽然煤矿本身不是州际贸易,因此不属于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管辖范围,但是,工会会员所表现出来的试图阻止非会员生产的煤炭进行州际运输的激烈行动,的确是在谢尔曼法的禁止之列。①这个判例实际上等于宣布:一切有可能涉及州际商业的工会行动,不论其结果如何,都是一种非法的限制贸易的行动。
由此看来,克莱顿法对工人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直到 1932 年 3 月国会制定《诺里斯一拉瓜迪亚法》,对克莱顿法第二十款关于限制法庭使用反劳工的禁令做了明确的重申,并禁止雇主与受雇工人签订以工人不参加工会为雇用条件的“黄狗合同”后,以反托拉斯法来对付工会的情况才日渐减少。此后,新政时期联邦最高法院对有关工会案件的更为宽松的裁决最终使工会从反托拉斯法中得以豁免。
在克莱顿法制定的前 20 天,即 1914 年 9 月 26 日,同会还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法第五款规定,“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均为非法。”
②何为“不公平竞争”,该法未作具体解释,但禁止克莱顿法中所列举的 4
种违法商业活动显然是该法的主旨之一。该法设立了一个由任期 7 年的 5 名成员组成的联邦贸易委员会。5 名成员中,同一党派的成员不得超过 3 人。委员会的任务,是制止个人、合伙组织和公司使用不公平方法进行商业
竞争。联邦贸易委员会代替了以前的公司事务局,拥有比公司事务局更广泛的调查权力;它可以对从事州际和对外贸易的公司的“组织、业务、经营活动及管理”进行综合性的经济研究;也可以应司法部长的请求或自己主动地调查反托拉斯判决执行的情况和效果;还可以应法院的请求,在衡平法院中担任助审官,提出新的裁决意见。凡从事不公平竞争活动的个人、合伙组织和公司,在经正式起诉、传讯、听证证实之后。该委员会有权命令其“停止或放弃”这种不公平竞争活动。如被告无视命令,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控告。一旦法院支持该委员会命令,被告如再无视此项命令,将以蔑视法庭罪论处。1938 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款修改扩大为将“商业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以及不公平或欺骗的行为或活动”宣布为非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停止或放弃”不公平竞争活动的命令发出后,除非被告要求司法部门复审,否则应在 60 天内予以执行;如无视或抗拒这个命令,被告的每一个抗拒行动将被处以最高达 5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1951 年,又进一步规定, 被告无视或抗拒委员会命令期间,每一天都将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抗拒行动。①
③ Fainsod etal.,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 P.176.
① Fainsod et al.,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Pp.176— 177.
② Wilox,Public Policy toward bUSINESS.p.114.
① Faisod et al.,Government and the Amercican Economy.Pp.494 —495.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制定的初衷,在于改进和扩大原联邦商务和劳工部公司事务局管制托拉斯的权力和效果,使只拥有调查权的公司事务局变为不仅拥有调查权而且拥有执行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该法的制定和实施从后来的效果看,应该说基本达到了预想的目标。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活动表明, 它确实制止了不少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从而在美国工业时代到来后,维护并确立了工商业领域内企业之间保持竞争的良好环境,保证了工商业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可否认,工商业领域中的不公平竞争并未因《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制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建立而从此根绝,暗中进行的这类活动时有发生,也很难调查。但它们已不可能对工商业秩序构成真正的威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