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银行制度:1933 年《银行法》

美国银行制度的发展一直是趋向集中和政府管制这个方向的。1863 年口民银行制度的建立于 1913 年联邦储备系统的建立就是这个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里程碎,尽管如此,1929 年的经济大危机还是暴露了现存银行制度的软弱和混乱的弊病,并以致命的打击使整个银行系统陷于瘫痪。因此,进一步使银行业集中,加强银行业与联邦政府的合作,加强政府对货币、银行和信贷的控制已是势在必行。《紧急银行法》虽然授予了总统以处理信贷和货币问题的更大权力,但它不过是一项应急措施。要想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转, 就必须对现行的银行制度进行改革。新政改革银行制度的措施主要表现在1933 年 6 月和 1935 年 8 月由国会分别通过的二项银行法中。

1933 年《银行法谗又称“格拉斯—斯蒂高尔法”,是 6 月 16 日由国会通过,经罗斯福签署成为法律的,该法律条款较多,涉及到金融业务方面的规定也较复杂,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使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离。涉及到这方面内容的条款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再保留从事股票和证券发行、认购的分支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不能再从事存款业务;禁止银行之间的联锁董事会;国民银行的证券交易除公债的买卖外,只能根据客户的命令进行,如为自身获利而购买投资证券,总额不能超过该行资本的 15

%,总数不得超过该种证券公开发行总数的 10%,并且还要服从通货管理审计长可能提出的限制和约束。(2)建立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对个人储蓄存款提供保险。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法定资本 2.89 亿美元,由国库认捐 1.5 亿美元, 其余数目由联邦储备银行从其公积金中等集。非储备系统银行只要交纳一笔相当于该行 5000 美元以下储户储金后额的 0.25%的款数,即可参加该保险计划。1934 年 6 月 1 日(后来又延期到 1935 年 1 月 1 日)以前,对 5000 美

元以下的个人存款提供保险(实际上,最初的法律规定,1934 年 6 月 1 日以

前,对 2500 美元以下的个人储户实行保险)。此后,对 1 万美元以下的个人

储户提供全额保险,对 1 至 5 万美元的存款提供 75%的保险,对 5 万美元以

上的个人存款提供 50%的保险。从 1937 年 7 月 1 日起,非储备系统银行要想获得此项保险,必须首先加入联邦储备系统。(3)对银行向投机业的贷款作出了限制。有关的条款规定,联邦储备银行必须将它自己或成员银行向投机活动、购买证券和不动产等项目的贷款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在确认其成员银行不正当地使用贷款于投机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该行使用联邦储备信贷的权利;禁止联邦储备成员银行充当非成员银行向经纪人贷款的中间人或代理人;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4)扩大了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权力。法律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从 10 年增至 12 年,并授权该委员会确定每一储备区个别银行的资本与盈余之间的比例;成员银行如不顾委员会关于停止贷款的命令而继续增加贷款,委员会则有权取消其票据的贴现权;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储备银行在成员银行以其可贴现票据为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向成员银行提供不超过 90 天的直接贷款。但是,如果成员银行不顾委员会或储备银行的警告而增加其证券贷款,那么,直接贷款将自动到期,需立即归还。(5)建立公开市场委员会,成员由每个储备银行出一人组成。①

① C.D.Bremer,American Bank Failures.New York. 1935.Pp. 124—128; Studenski&Kroose,Financiall History of

1933 年《银行法》加强了联邦对银行的集中控制。正因为如此,它受到了银行业和金融家的普遍反对,特别是其中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及建立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条款,更是引起了金融家的恐惧和不安。美国银行家协会认为,储蓄保险的主意是“不健全、不科学、不公平、甚至危险的”, 它准备要领导银行界为阻止该法律的通过和实施而“奋战到底”。J.P.摩根则预言,使投资和储蓄银行分离的作法会最大限度地损害其公司在将来为“这个国家的发展”提供资本的能力。②

应该承认,1933 年《银行法》确有缺欠,例如,禁止为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的条款据说是由于担心银行可能被这项利息所迫,动用存款去搞风险投资,但后来的研究表明,这种担心没有根据。尽管如此,禁令却保留下来(战后在具体作法上有所变化)。又如,这个银行法没有要求所有银行必须加入联邦储备系统,从而使联邦对银行业的集中控制无法达到更大限度,致使后来一些中小银行仍会因现金周转不灵而停业或破产,给储户造成损失。

虽然这项《银行法》有这样那样的缺欠,但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开的作法及建立联邦储蓄保险制度却给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福音。因为, 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中银行信贷体系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结合,商业银行使用个人储金去支持甚至加入证券投机,造成在股票市场崩溃的情况下,缺乏现金来应付客户的提存;而储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当时恢复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及日后保持这种信任都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1933 年这一年,当银行家还在为阻止新法律的实施而“奋战到底”的时候,

银行暂停支付和破产的数字却降到了 20 年代以来的最低点。此后,这个数字的降幅更是出乎银行家们的意料。1935 年,全美国仅有 34 家银行破产,而其中 30 家为非储备系统成员银行。①

the United States. Pp. 395—396。

② Schlesinger,The Coming of the New Deal.P.443.

① Studenski &Kroose, Financi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P.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