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财经济音制的放弃
停战协定签订后两天,战时工业委员会就废除了物价管制;一个月后, 又停止了优先调拨令的发布。陆军部尚未完成的价值 40 亿美元的合同在 4 个星期内被取消了一半以上。1918 年 12 月初,国会指示美国住宅公司停止尚未完成的一切建筑项目。到 1918 年末,联邦的大部分战时管制机构均已停止履行其职能,这些管制机构的头头们和工作人员纷纷锁上了办公室大门, 从首都华盛顿飞往佛罗里达去度假。
由于威尔逊本人及其政府此时正忙于“缔造和平”和建立国际联盟,无暇顾及国内的经济,更没有提出一个战后经济复兴计划,只是取消了对经济的战时管制,因此,美国战后的经济运行几乎从一开始就自动地恢复了自由放任的方式,1918 年末,当有人邀请威尔逊总统到即将在大西洋城召开的美国工业复兴会议上去作报告时,威尔逊坦率地答复说:“你可以相信,如果我知道要带什么信息,我是会把它带到大西洋城的会议上去的。但是,坦率他讲,我并不知道。”①
战后,军队的复员和复员士兵的工作安排是政府的一项当务之急,然而, 甚至在这项重要而又繁重的工作上,威尔逊政府也没有什么计划。停战协定一签字,陆军部几乎是立即就复员了 60 万士兵,到 1919 年 4 月,又复员了
近 200 万人。陆军部大规模的复员措施只考虑到了减轻本身的财政负担和士兵及其家属强烈要求复员的感情,却显然没有考虑到复员士兵的就业问题。由于联邦政府也没有安置复员人员的计划,为复员士兵寻找就业机会的任务就落到了战时建立的美国就业服务局的头上。但是,正当该局每周都要接收15 万复员人员的关键时刻,国会却于 1919 年 1 月把拨给该局的经费削减了
80%,致使该局只能将散布在全国的办事机构从 750 个裁减为 490 个。为了维持运转,该局只得向私人基金会呼吁募捐,并与红十字会和基督教青年会的地方机构及一些志愿团体协作。尽管半年后国会又为该局增拨了一点款项,但也仅够其维持到当年 10 月而已。②此后,复员军人的就业问题被移交给了一个非官方的士兵就业应急委员会。所幸的是,此时的美国经济尚在战时繁荣的滞后效应中,私人工商业正准备在摆脱了政府的战时管制后大干一场,以大发其财,因此对劳动力有一定的需求。这样,才没有因为大规模的军队复员而造成严重的失业危机。不过,根据后来的估计(因没有当时的统计资料),到 1919 年 2 月时,美国全国的失业人日已达 300 万。①
威尔逊政府曾考虑用联邦公共工程计划来刺激就业,并在 1919 年 3 月召开了一个各州州长和市长联席会议。会上,威尔逊要求各州和地方政府增加和扩大各自的建筑项目。当各州要求联邦为此提供一些资金时,国会却拒绝拨款。于是,各州和地方政府也就不去理会总统的上述呼吁了。联邦劳工部的公共工程处配合威尔逊的呼吁,发起了一个“建筑你自己的住宅”的宣传运动,士兵就业应急委员会也发起了一个“装扮住宅”运动,敦促人们修缮自己的房屋,可结果却是 1919 年建筑投资指数仍比战前 1910—1913 年的指数低 11%。政府在刺激就业方面的努力根本没有起什么作用。
① Harold U.Faulkner,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New York. 1960.P.603.
② Soule,Prosperity Decade.P.82.
① Soule,Prosperity Decade.P.83.
战后,联邦政府和国会不仅大量地撤回干预经济的资金,而且对企业的活动也放松了管制。不过,在放松管制方面,联邦司法部门甚至比行政和立法部门走得更远。
1920 年,美国钢铁公司下属的格拉兹公司要求客户在购买其钢村时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比例的包装棉布,并且只能从该公司购买这种包装布。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定格拉兹公司这种商业行为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款, 属于“不公平的竞争方式”,为此发出了停止这种贸易作法的中止令。根据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该委员会的中止令只有得到联邦巡回法院以上的司法部门的裁决支持后,方能强制执行。因此,联邦贸易委员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中止令的申请。最高法院非但驳回了此项申请,而且在判决书中竟然称:“‘不公平的竞争方式’一词在法律文本上没有定义,它的确切含义有待讨论。最终决定这个词在法律方面的含义的,是法庭,而不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迄今为止,贸易实践从未因其具有欺骗、不良信念、欺诈、压制的特征而被看作是反对良好道德的行为,也从未因其具有不正当地阻碍竞争、创造垄断的倾向而被看作是反对公共政策的行为,因此这个词显然不适用于此类贸易实践。这项法律(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者注)肯定不想束缚贸易中正直的反对者们所普遍理解和履行的自由和公平竞争。”① 判决的结果无疑是对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沉重打击。此后,在整个 20 年代期间,尽管该委员会仍在不断地与“不公平竞争方式”作斗争,并成功地制止了一些联合抵制、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但最高司法部门加在它身上的限制却一直未能祛除,直到 1938 年的《惠勒一利修正案》通过为止。
1920 年最高法院对“台众国诉美国钢铁公司案”的判决也是颇具当时时
代特征的一个典型。美国钢铁公司 1901 年建立时,就控制了全国钢铁生产能力的 60%以上。在其发展初期,它不断地兼并竞争对手。后来,也许是顾忌反托拉斯法的起诉,它把初期的扩张政策转变为以其权力的保护伞来“庇护” 竞争对手的政策,与竞争对手达成协议或谅解来限制钢铁价格竞争。从 1907 年起,该公司董事长艾尔伯恃·加里实行一种“午餐会”制度,不断邀请全国钢铁业巨头共进午餐,商讨稳定钢铁业的对策。尽管从 1911 年起,“加里
午餐会”被取消了,美国钢铁公司在全国钢铁业生产中所占份额也降至 50
%,但该公司对全国钢铁价格的控制却依然存在。在全国钢铁业中广泛实行的一种以“匹兹堡加价”为基点的报价制度即是该公司对钢铁价格进行控制的结果。到 1920 年时,这种价格控制已持续了 15 年之久。正因为如此,联
邦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根据反托拉斯法于 1911 年提出起诉,要求解散美国钢铁公司,将其分散为以原有各企业和厂商为单位的众多企业组织。然而,到了1920 年,最高法院却以 4 票对 3 票的判决驳回联邦政府的上述要求。大法官约瑟夫·麦肯纳在代表多数驳回意见的判决书中,承认美国钢铁公司的发起人确有垄断钢铁业的打算,但却认为在 1911 年本案立案前,他们就放弃了这种努力。他坚持说,尽管反托拉斯法谴责任何“垄断企图”,但它却是用来指导“反对垄断”的,“不是反对企图垄断的期望,而是反对垄断的实现”。他认为,由于美国钢铁公司没有以不公平方式来压迫独立经营者,没有明显的固定价格协议,况且“加里午餐会”早已在 1911 年被放弃,因此,竞争并未受到非法的限制。联邦政府的起诉书中提出了一个论点,即美国钢铁公司
① Fainsod et al.,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P.509.
占有如此大的市场份额,以至构成了一种内在的垄断并限制了竞争。针对这个论点,麦肯纳在判决书中指出:“法律并不认为仅仅由于规模大就犯法, 也不认为一种没有行使的权力因其存在就犯法。它⋯⋯要求公开的行动,并且依赖于对这些(违法)行动的禁令,以及约束和惩罚这些行动的权力。它并不强迫获得竞争,也不要求所有竞争都成为可能。”①这样,在战后自由放任思想回潮的国内大环境下,最高法院便为企业联合与兼并的新高潮的到来洞开了法律大门。最高法院中对这项判决持异议的大法官们认为,允许美国钢铁公司保留下来“实际上就是用司法判决废除了谢尔曼法”,在他们看来, 控制钢铁业的权力本身(且不说这种权力的滥用),就是违法的明证。②
① Fainsodetal.,Go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Economy.P.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