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总管理处”或“国际公司”时代
因为在“国际事业部”方式下,该部本身没有专门机能部门(如各种产品的生产、工程、行销等等),必须向其它平行单位申请援助,但其它单位又多为“利润中心”单位,优先照顾自己,所以,常常耽误了国际事业部的请求,而妨碍各子公司的营运。
所以公司的最高主管把国际事务部独立于公司之外,另外登记为一新公司,称“国际总管理处”或“国际公司”,此新公司的董事会则由各国内企业部门(利润中心)及机关部门的主管担任董事,并由母公司的最高主管当董事,由原国际事业部主管当总经理。
这种“交议董事会”可以加强各国内事业部对国际公司的必要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