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域规划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区域规划的发展概况
我国的区域规划工作是伴随着大规模基本建设而开展的。在“一五”期间,为了落实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起初由各部门单独选厂,各自建设。稍后发现,在一个地区由各部门单独选厂,在用地、用水、用电、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的问题不易解决,或者重复建设增加投资,很不经济;或者要拖延建设进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于是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到一些地区实行联合选厂,成组布置工业,协调部门发展,曾起到良好的作用。随着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且多在无工业的地区建设,基础设施要从头做起; 有时要有不很大的范围内配置几个工业区和城镇,需要把该地区当作一个整体,统一规划。这样,联合选厂的形式和方法也不能胜任,而逐步发展为多学科、多部门、多工种、联合攻关,协作配合,统一规划,协调矛盾,综合平衡,多方案分析论证的区域规划。
1956 年 3 月在全国基本建设会议上就开始讨论区域规划工作问题。同年
5 月 8 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积极开展区域规划,合理布置第二个和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内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居民点,是正确地布置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设置了相应的机构,建筑科学院成立了“区域规划与城乡规划研究室”,开展有关理论与实践的探讨。1956 年国家建委制定了《区域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组织了计划、规划、经济地理工作者,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先后开展了茂名、个旧、兰州、湘中、包头、昆明、大冶等地区的区域规划。这对于合理布置工业生产力, 组织地区协作,促进工业和城镇建设等起了积极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同时,也使较多的人了解区域规划的意义、基本理论和方法。
在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头三年,全国各地基本建设大量上马,客观形势要求广泛开展区域规划工作。这期间,有贵州、四川两省按省内经济区划分的方式开展全省的区域规划。还有许多省(区)按行政区或重点地区进行了区域规划。1960 年初,国家建委在辽宁朝阳地区召开了区域规划经验交流的现场会议,推广朝阳地区区域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方法和区域规划中各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等方面的经验。1960 年冬,在长春召开了经济地理学术讨论会,曾集中讨论了区域规划的理论与方法等问题。这时所编制的区域规划, 由于原订的“二五”计划的指标和建设项目早已被客观形势所突破,是在没有国民经济长期计划的情况下自行拟定的。因受当时高指标、浮夸风的影响, 区域规划存在着脱离实际的倾向,经受不住实践的检验。当国民经济出现了暂时困难以后,大批可不建或缓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纷纷下马,国家主管区域规划的职能部门被撤销,各地的区域规划工作也随之停顿下来。
经过三年调整,随着国民经济形势好转,加快了我国内地工业建设步伐。有关工业部门曾经组织城市规划工作者参加了内地若干工业基地建设条件的综合考察、评价和对建设布局方案的综合论证。十年内乱期间,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严重干扰与破坏,各地的研究机构、规划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的专业教育等均被撤销,大量的工作人员被迫改行,区域规划工作和研究工作完全处于停顿状态。
粉碎“四人帮”后,实现“四个现代化”已成为党和人民的奋斗目标。生产力布局和区域规划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现已被正式列入我国科学发展规划的重点研究课题,并恢复了有关科研机关和大学专业教育。同时,在 1976 年至 1979 年期间,湖北等地区结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了区域经济、资源和建设条件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城镇规划和区域规划创造了条件。
1981 年 4 月中央书记处作出了开展国土整治工作的指示。同年 10 月国务院批准设置国土局。国土局成立后,牵头办的第一桩大事,就是组织力量, 研究编制《京津唐地区国土规划纲要》。同时,还抓了豫西地区、湖北宜昌地区、浙江宁波滨海地区、吉林松花湖地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等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划的试点。经国务院批准,上海经济区和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东北能源交通规划、重庆市及其领导的各县,先后开展区域规划工作。开展以大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区规划,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带动整个地区的发展。今后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