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主要城镇的布局
区域规划中城镇布局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各类城镇的性质与发展方向; 确定各类城镇的发展规模;选择各类城镇的位置和用地;做出各类城镇功能分区的轮廓性方案。
(一)城镇性质和发展方向的确定
城镇的性质与发展方向主要是根据城镇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上的职能。并分析地区经济对城镇发展要求的影响和各个城镇在区域城镇居民点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与分工协作等要求来确定的。
(二)城镇发展规模的确定
城镇合理规模的研究与确定,是区域城镇居民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内容, 也是城市规划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城镇合理规模的确定,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课题。它不仅取决于城镇本身工业生产的合理规模、交通运输的合理组织、城镇环境质量的合理评价、城镇建设与经营管理的经济合理要求和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方便条件;而且还取决于城镇在区域城镇居民点分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与国民经济职能的分工特点、城镇的等级类型,以及所在地区所提供的具体用地条件和建设条件,等等。
除了考虑上述许多影响因素以外,还必须从区域人口分布的总的原则出发,根据区域劳动力的综合平衡及其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正确分配比例关系加以考虑。
城镇的合理规模,只有在全面分析研究上述一系列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因素之后,才有可能合理地加以确定。
由于影响城市合理规模的因素十分广泛与复杂,目前还没有一种直接的办法,可以用某一标准的最优值,为城镇的最合理规模提出一个明确的数据。所以我们只能从影响城镇发展规模的许多错综复杂的因素中,找出最大的影响因素,作为分析与估算城镇合理发展规模的主要依据。
在区域规划中,具体进行规划期内城镇人口发展规模的估算时,则应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提出的工业、交通、科学技术规划等所确定的在规划期内基本人口计划增长的数量和在原有城镇人口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类人口的构成比例。根据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的比例关系,用劳动平衡法或其它方法,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
在估算城镇人口发展规模时,应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城镇人口构成的
特点,区别对待有重大发展的旧城市、一般城市和新建城市,以及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等不同情况与特点,合理确定三类人口的构成比例,分别进行估算。
不同规模的城市人口构成比例,可参照 1980 年国家建委《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第六条规定进行估算(表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