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居民点布局的基本要求

(一)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 的方针

  1. “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使大中小城市有机结合,这是我国社会社义生产力分布规律在城镇建设上的客观反映。它正确地体现了我国城镇居民点体系的合理组织结构与相互关系。

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可以适应工业布局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使工业接近原料和消费地区,促进内地和边远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加速全国和各大经济区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并适应现代国防的要求。

从我国目前城市分布的现状来看,在少数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分布比较集中。但在广大内地、山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牧区,至今工业基础还很薄弱,城镇分布相对地比较稀少,这对广大内地、边疆的工农业建设是不利的。为使生产力在全国得到合理的分布,就必须逐渐改变城市分布的这种不平衡状况,积极发展小城市,这样才有可能使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遍布全国的大中小相结合的城镇网。今后,随着新的铁

路干线的开辟和现代化运输网、电力网建设的进展,必将为开发内地及边远地区资源,有计划地建设大批中小城镇创造有利的条件。

  1. 大城市(包括特大城市)是全国城镇体系的核心,是全国或省区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的中心。大城市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对于促进全国城乡经济的普遍高涨起着重要的骨干和基地作用。因此,不论从生产力的均衡分布和城市居民点体系的合理结构布局来看,或是从大城市作为发达的经济中心,更好地带动周围地区与城市(镇)的发展来说,大城市的作用都必须充分地加以发挥。而通常所说的控制大城市的发展,主要是指控制现有大城市市区的人口和用地规模。现有大城市的发展,应走内涵式的扩大再生产的道路,通过对现有企业的调整、改革、挖潜、改造,提高工业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通过对市区内部工业的合理调整,在大城市周围建立远郊卫星城,或在更大的范围,利用现有的城镇,发展中小城市。

(二)贯彻充分利用现有城镇的基础与改造旧城的原则

  1. 充分利用现有城镇的物质基础,对城镇居民点的建设布局来说具有很大的经济意义。一般说来我国旧有城镇往往都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历史,它们与周围地区的经济联系十分密切,道路、水、电、交通运输条件都有一定的基础。因此,利用旧城基础不仅可以大大节省基本建设投资,而且可以争取时间,加快建设速度,尽快发挥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

  2. 充分利用旧城原有的物质基础,应该与逐步改造旧城结合起来。一般来说,我国旧有的城镇物质基础比较薄弱,建筑的质量和市政设施水平都较差。因此,利用旧有的城镇,应该与逐步改造旧有基础结合起来,以逐步提高旧城的物质技术设施水平和文化生活服务设施水平,适应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和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

  3. 在具体进行城镇居民点布局时,应根据旧城的具体条件和旧城与新城建设的关系,确定旧城利用的不同方式,如旧城与新城完全结合,新城紧靠旧城一侧发展,新城与旧城保持一定距离相对独立地发展等。

(三)应充分注意建设条件

  1. 城镇居民点应尽可能分布在交通方便的地点,有方便的对外交通联系;但应避免铁路或过境公路干线穿越或包围,以免破坏城镇居民点的完整性和影响城镇居民点的合理发展。

  2. 城镇居民点应布置在水源、电源可靠的地点。在选择水源时必须考虑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的要求,并考虑城镇进一步发展的用水问题。

  3. 城镇居民点应布置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四)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1. 城市布局应按照城市不同物质部门的功能要求,尽可能紧凑集中,以利于节约用地和节省工程设施与能源的建设投资。

  2. 在广大农业地区的小城镇建设中,要十分注意节约农业用地,尽可能利用荒地、薄地、坡地,少占平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土。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把分散的自然村逐步地适当地集中以扩大小城镇的规模,节约建设用地。

(五)城镇居民点的布局要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卫生条件

  1. 城镇居民点应充分利用地区的自然条件,尽可能布置在风景优美,地势高爽,朝向、日照和通风条件良好,不受洪水威胁的地点,以便为居民生活创造有利的条件。

  2. 城镇居民点的环境,应避免受污染。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仓库等,必须布置在城镇居民点盛行风向的下风和河流的下游,并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3. 城镇居民点的位置应尽可能选择在自然景观特征比较突出的地点,并与河湖水系、绿地系统、卫生防护林带、郊区林地和农业地区相连接,使城市居民尽可能接近大自然,以便充分利用有利的自然因素,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城镇居民点布局应考虑国防安全与抗震、防灾的要求

  1. 城镇居民点,必须有合理的功能组织。工业、居住、生产、生活等用地的安排,要考虑战时和发生自然灾害时在安全上的要求。凡是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和剧毒产品的工业企业、仓库必须远离居住区,并应有足够的安全隔离地带。

  2. 城镇居民点必须有足够的对外的安全疏散口;并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将不宜建设的土地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以便于居民在战时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疏散。

  3. 城镇居民点不宜分布在强烈地震的地区。在地震区选择工业与居住用地时,要注意避开滑坡地区、活动断裂带、洪水淹没地区和严重的沙土液化地区。

  4. 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把城镇居民点布置在有开采价值的矿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