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备竞赛与军备控制问题

二次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军事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原有的常规兵器不断更新,二次大战中出现的核武器和导弹迅速成为超级大国的主要战略威慑力量。在军事力量被视为国家实力的主

要内容和标志的时代,许多国家都把发展军备放在优先地位。美苏两国更是不惜花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竟相维持庞大的军队,积极研制、生产和装备先进的武器系统,以维护其超级大国地位,并力图在军备竞赛中取得优势。

从战后初期到 60 年代末,美国的军事实力总地说居于优势地位。这主要是由于它拥有强大的经济力量和处于领先地位的科学技术。在核力量方面,美国在 40 年代末以前单独垄断核武器,以后也长期在数量和质量方面保持优势;虽然苏联最先拥有洲际导弹,但很快便被美国超过。在常规力量方面,苏联拥有一支数量庞大、经验丰富的陆军,美国则在装备的质量和军队作战效能等方面处于优势,并拥有远远超过苏联的海军和空军。苏联陆军的数量优势部分弥补了其核力量与常规军备质量等方面的不足。由于地理原因和在世界各地大量驻军,美国在欧洲的军事力量远逊于苏联,需要辅之以英、法、西德等国的军事力量。

几十年来,美国竭力保持其在军事技术和军备质量方面的优势,并维护其在战略核力量和海、空军方面的数量优势。苏联则力图赶上并超过美国。它们为此进行的军备竞赛与冷战相始终。这既是冷战的基本格局所要求的,又使双方保持了一定程度的军事力量平衡,从而使冷战得以长期延续。

自战后初期起,在一次世界大战后曾经提出过的裁军和军备控制问题又被重新提起,几十年来进行了大量各种形式的有关谈判。从根本上说,这反映了世界人民在 20 世纪经历了两次残酷的世界大战后不断增强的和平愿望。美苏两国掌握着世界上绝大部分军备,是解决裁军和军备控制问题的关键。然而,它们从各自利益出发,都试图通过裁军削弱对方的优势,维护乃至加强自身的优势。这使得裁军和军备控制谈判长期毫无进展。军备竞赛和军备控制谈判同时进行,是冷战的重要特点之一。50 年代美苏军备控制谈判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常规力量。在战后初期,东西方主要国家都大量复员军队,复员后的苏联军队仍多于美国,美国则在海外大量驻军。针对这种情况, 苏联主张在现有力量基础上按相同比例裁军,同时减少在国外驻军;美国主张把军队规模限制在相同水平上,并把裁军与解决相关国际问题联系起来。 1955 年 5 月 10 日苏联提出全面裁军建议,主张将美、苏、中

三国军队减至 100—150 万人,英、法军队减至 65 万人,并同时解决德国等问题。此后,苏联和中国都单方面大量裁军。该建议的许多内容是西方提出过的,但西方并未积极响应。1956 年 4 月西方提出以其现有军队规模为限额的新方案。这实际上是要苏联进一步单方面裁军。60 年代初苏联停止裁军,常规裁军谈判也转向以部分裁军和限制军备为主,但仍长期没有实际进展。

关于核武器。战后初期美国单独垄断核武器时,曾提出对核技术实行国际共管的“巴鲁克计划”。苏联认为美国的目的是长期维护其垄断地位。此后直到 60 年代初,美国基本上坚持国际共管的主张,以维护其核优势并企图监督别国的核计划。面对美国的优势,苏联在竭力发展核力量的同时,提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在 50 年代后期,美苏曾暂时停止核试验。

关于监督与核查。由于苏联在军事方面采取比西方更严格的保密措

施,西方长期把裁军谈判的重点放在监督与核查军备和裁军情况上,每次裁军建议都提出详尽的监督与核查办法,要求无限制地获得一切有关情况。苏联最初对此不甚积极,认为西方企图借此获取情报,主张由本国提供军备情况。50 年代中期以后,苏联转而接受并提出了若干监督与核查办法,但仍与西方的要求相距甚远。监督与核查措施不够,是西方拒绝苏联多次裁军建议的主要理由。

50 年代后期起,法国和中国加紧研制核武器。这两个国家奉行相对独立的对外政策,美苏无法阻止或控制它们的核计划。法、中两国以及其他国家拥有独立核力量的前景是美国和苏联都不愿看到的。古巴导弹危机前后,裁军谈判由过去的争取全面裁军转向更为可行的争取对某些种类的武器进行限制。限制核试验和防止核扩散的问题被首先提出。这既不影响美苏核军备竞赛,又有助于它们保持核垄断;1963 年 8 月 5 日, 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签订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规定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或水下进行核试验,但不禁止地下核试验。此后不久,有 100 多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法国和中国都认为,核禁试不是真正的裁军, 而是为了保持美苏核垄断;条约是歧视性的,因而长期未在条约上签字。条约生效后,美苏分别进行过数百次地下核试验。法国和中国分别于 1960

年 2 月和 1964 年 10 月进行首次核试验,并分别在 1975 年和 1981 年以后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

由于苏联反对美国提出的北约多边核力量计划,关于核扩散问题的谈判长期未能进行。美国放弃该计划后,美、苏、英等国从 1968 年 7 月

1 日起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条约规定:核国家不向非核国家转让核武器或援助其制造核武器;非核国家不制造或接受核武器,不寻求有关核技术。当年有 80 多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中国和法国都承诺不扩散核武器,但长期拒绝在这个美苏两国制订的条约上签字。70 年代以后, 除原有的五个核国家外,印度和以色列等国分别进行了核试验或拥有核武器。

从 1959 年到 1971 年,美苏等国还签署条约,规定禁止在南极进行核爆炸,禁止在外层空间和海底部署核武器。上述条约均不涉及裁减美苏两国的核武器,也不可能限制它们之间的军备竞赛。但这些条约作为战后裁军谈判的最初成果,为美苏之间的进一步谈判创造了一定程度的信任气氛,有助于减少核战争的危险。

古巴导弹危机后,拉丁美洲国家尤其关注在该地区禁止核武器,于1967 年 2 月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规定建立拉美无核区, 禁止缔约国以任何形式拥有核武器。五个核国家先后在条约有关文件上签字,承诺遵守该条约,不向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