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

5 世纪至 16 世纪,人类正处于农业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从社会的结构和特征来看都是由人类以单个小农的农业生产为基本生产方式这一点所决定的。在这个时代,铁制工具与畜力的使用,生产技术的提高,已经能够生产出较多的剩余产品。成熟的农耕文明时期,大规模使用奴隶的生产已不具有经济价值,有效率的经济活动是一家一户的精耕细作。不同地区的人们在生产中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劳动和居住都呈分散状态。商业有了独立的发展,既有农村的集市贸易,也形成了连接不同地区贸易的商路和城市商业。农业社会仍是物质匮乏的时代,生产力仍很低下,工具简单,社会人口的大多数都要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是财产的基本形式。收获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年景。但是,私有财产已经大大激发了人们的物质欲望,农业社会也是一个暴力盛行的时代。

农业社会必然也是宗法社会。在农业社会,私有财产的普遍存在使古代社会的氏族组织已经失去生命力,但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以及自然经济所造成的人们之间的狭隘联系,又使人们聚族而居。村落之间“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家族、宗族自然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人们仍旧隶属于以血缘为纽带的狭隘共同体,被束缚于形形色色的天然首长之下。阶级的分野因宗法关系的作用而不明朗。最重要的社会势力不是形成于阶级,而是直接产生于宗族、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