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德里苏丹国(1206—1526)

阿拉伯伊斯兰教徒所建立的德里苏丹国,使印度的政治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7 世纪以后,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就侵入过印度。8 世纪,阿拉伯人征服了信德(现于巴基斯坦)。10 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人在阿富汗建立了伽色尼王朝,并曾攻掠北印度的旁遮普、曲女城等地。12 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古尔王朝取代了伽色尼王朝,苏丹穆罕默德继续向印度内地扩张,征服德里、曲女城、比哈尔、孟加拉等地。1206 年,穆罕默德遇刺身亡,其驻印度的部将库特布·乌丁自立为苏丹,德里苏丹国的统治由此确立。

德里苏丹国的政治体制为政教合一的神权政体。苏丹集君权和教权于一身,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名义上奉阿拉伯哈里发为宗主,实际上完全独立。苏丹下设立维齐尔(首相),主管国家的岁入与支出,同时有监督中央各行政部门的权力。中央政府包括军事、宗教、司法等部,各部设大臣主管。地方行政分为省、舍克、巴尔加那、村社四级。省设总督,为省的最高军政长官。边远地区的土邦由印度王公统治,处于半独立状态。

为了在印度民众中推行伊斯兰教,历代苏丹均实行歧视印度教的政策。印度教徒不能担任高级官吏和高级军官,只能任最低级的官员,如村长;印度教徒要交纳穆斯林免交的人头税,土地税也要比穆斯林多交。一些时期,还会对印度教徒采取迫害手段,如禁止印度教徒举行宴会,禁止印度教徒理发,破坏印度教庙宇,打碎印度教的神像等。伊斯兰教化运动使印度的伊斯兰教徒迅速增加。许多下层的和低级种姓的民众改宗伊斯兰教,这样,可以免交人头税,也可不再受高级种姓的歧视。在旁遮普、信德、克什米尔、孟加拉等地,伊斯兰教徒已大大超过了印度教徒。德里苏丹国后期,下层伊斯兰教徒形成苏菲派,不重视祈祷、斋戒、朝圣等伊斯兰教的仪式,强调内心修炼;宣传不分贫富,伊斯兰一律平等。印度教中形成虔诚派运动,主张崇奉唯一的神,不管它是安拉还是黑天,反对偶像崇拜和种姓制度,一度影响很大。虔诚派运动后来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个宗派演化为后来的锡克教。根据伊斯兰教“一切土地皆属安拉”的教义,苏丹国在印度建立了封建

① [印度]R·C 马宗达、H·C· 赖杜乔里、卡利金卡尔·达塔合著:《高级印度史》上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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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国有制。国有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苏丹的领地,称为哈斯,由国家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耕种这些土地的农民向国家纳税,一般为收成的1/3,供宫廷和国家的支出;另一部分为苏丹赏赐给王公贵族和国家官员的封地,称为伊克塔。领有伊克塔,就有义务为苏丹服军役,并提供相应数量的士兵。伊克塔起初并不世袭,苏丹有权随时收回;随着受地者的职位的变动, 地点也不断变动。到德里苏丹国后期,王权衰落,伊克塔逐渐成为世袭,并拒绝向苏丹服军役。此外,苏丹还把部分土地赐予清真寺、学校等,称为瓦克夫,免收赋税,收入充作经费。封赐给神职人员的土地称为伊纳姆,由受封者世袭。原印度王公也还保留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为他们的私产,但须向苏丹纳税。农民基本已没有自己的土地。在伊克塔、瓦克夫、伊纳姆上耕种的农民,都逐渐成为依附农民,每年的租赋要占收成的 1/3。

国家军队为常备军。士兵主要由各省和伊克塔提供,多为突厥人、波斯人、阿拉伯人。后来也有印度人当兵,但印度军人一般不得担任高级军官。城市的市长由苏丹任命,负责管理市场和征收赋税。工商企业除少数官

营工业和小生产者的手工业作坊外,多为高官贵族的产业。

德里苏丹国末年,苏丹的权力已经衰落,只能控制德里和旁遮普周围地区。王公贵族纷纷独立,北印度邦国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