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帝国的衰落

在希腊政治文明的基础上,罗马帝国的政治文明——罗马公民的国家观念及其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自觉参与、富有效率的行政机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以及以爱国主义精神为动力的强大的罗马军团,把地中海周边的大约 7000 万具有不同语言、习俗、历史的各民族人民统一为一个世界,形成了一个世界国家,并使这一广大地区在公元 1、2 世纪里秩序井然,享受着空前的和平和稳定。随着罗马帝国的由盛而衰,这一切也随之改变。

罗马帝国的衰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造成其衰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帝国晚期,行政和防务的庞大开支和无常规的税收制度,导致了帝国的

经济危机。许多城市财政困难,处于破产状态,市政官员、市政议员无法完成落在城市上的税收重负。他们或者逃出城市,或者加重赋税,以避免自己的破产。此时的公职不再是令人羡慕的职业,曾经与“光荣”是同义词的官位,在 3 世纪以后的拉丁字中,已是“onus”,即“负担”的代名词了。

沉重的赋税使自由的农民和自由的手艺人走投无路。有些人沦为世袭大地产的农奴,被永远“束缚于土地”之上;有些人放弃原来的职业,背井离乡,逃到外省甚至边疆的蛮族中去。以至政府要靠法令来控制手艺人的流失。高卢总督曾奉到这样一项指令:“凡是失掉了正当服务的社会,就失了它们过去的繁华景象,特别是那些有很多行会人员离开的城市;这些人寻求乡村生活,隐匿于秘密荒僻的地点;但是,我们已下令阻止这种勾当:不管世界上什么地方,所有被找出的逃亡者,概须强制他们回到原来的职位,不得有任何例外。”①但是,法律并不能约束政府的腐败与苛捐杂税,作为帝国基础的人民的最重要部分——自由的农民和自由的手艺人,还是逐渐地、不可逆转地被消灭了。

政府在经济方面的危机使它越来越依靠富人。政府的权力也越来越为富人所控制。结果,政府日益腐败,法律不再公正。罗马人民对政府和法律已经丧失了信任,罗马帝国不再能让它的人民引以为自豪和骄傲,民众的国家观念与爱国精神均丧失了。普力斯克斯,一位这一时期的历史学家,在出使匈奴人,等待阿提拉接见时遇到一个先被匈奴人俘虏,而后自愿在落后的匈奴人中生活的罗马人,这个罗马人对他说:“我认为,我现在的生活方式比我过去好得多。”他列举罗马帝国中令人不可忍受的境况:“如果一个富人犯了法,他总是可设法逃避处罚;但是,如果一个不明事理的穷人犯了法, 他必须遭受严厉的处罚,除非在宣判之前,他确已死去;而后一种情况,从法院颟顸作风所造成的丑事看来,不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认为最可耻的事情是,一个人必须用钱来获得他的合法权利。因为一个受害的人,如果不先付一大笔钱给法官和官吏,甚至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①在帝国政治的这种恶劣状况下,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精神普遍淡薄。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第 1 版,第 34 页。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第 1 版,第 134—135/页。

即使是富人,以往常见到的为城镇的公共建设慷慨解囊的事情也不见了。有钱人舍弃城市的房产,不再参与城市的公共事业,退居到农村的庄园。他们不再关心公共事务。很多出身名门的正直人士,也因“不能容忍罗马人中的野蛮人性,想在蛮族中找寻罗马人性”②,而出走帝国。

政府的腐败,国家观念以及政府与法律在公众心目中威信的丧失,使帝国的政纪、法纪更为松弛,社会一步步陷入无政府状态。结果,就像在乱世中通常发生的那样,政治权力开始从中央政府向私人手里转移。帝国晚期, 大地产遍及帝国各地。尽管有法令限制大地产的面积,但大地主们用分散地产于各省的办法来逃避这项限制。由这些大地产形成的世袭领地,越来越成为政治性的社会组织,成为地方主权的小岛。按照狄奥多西法典,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应是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国家非取得奴隶主的同意,不得逮捕犯罪的奴隶。城市和乡村的中下层民众为了逃避苛捐杂税,避免蛮族的掠夺,越来越多地逃往大领地,以求得庇护。有的村庄全村请求大领主的庇护。庇护成为了一种制度。395 年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以后,帝国的权力更是只能在有限的领域里行使了。罗马帝国的政治文明已经名存实亡。

帝国只是依赖军事上的统治才存在着。但此时,罗马军团令人生畏的战斗力源泉——罗马公民的爱国精神——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罗马青年来说, 服兵役是一种需要躲避的劳役。帝国军队中的士兵,甚至大多数军官,也是日耳曼人了。尽管这些日耳曼人作战勇敢,但他们对罗马帝国几乎不存有忠心。帝国末年,皇帝往往为军队所控制。军队不再是国家的工具,而成了帝国命运的主宰。476 年,帝国末代皇帝罗慕洛为其手下的日耳曼军人所废除, 西罗马帝国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