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政治制度

农业社会的政治制度是依靠暴力建立起来的、自上而下地统治社会的专制制度。小农经济倾向于将社会分裂为聚族而居的村庄这样的小规模社会单位。而追求财富的欲望和对财富的掠夺又不断分化组合着现实的社会。中世纪的政治共同体,是征服者使用暴力建立起来的。一代君王翦灭群雄,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起政治性的社会组织,他就在理论上成为他所建立的政治共同体,通常是国家的主人。在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统治者的权力在理论上不受被统治的社会公众所约束。同理,一旦这个自上而下统治社会的最高权力有所衰落,政治共同体内的地方豪强、军事贵族自然演化为地方割据势力。而在这些割据势力所控制的地区,政治制度依然是自上而下的专制统治制度。专制制度是唯一有效维护小农经济的政治组织制度。中世纪需要强有力

的政治权力,以维护稳定的土地占有制度,这是农业社会的基本秩序。在农业社会,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最终都与土地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社会的共同利益就在于稳定的土地占有关系——哪怕是极少数人享有社会公认的土地所有权,而大多数人没有土地,也比没有任何人享有这种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从他人那里夺走土地要好。否则,任何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都会因对土地的无休止的争夺而无法进行。而唯有自上而下的专制权力可以维护这种土地占有制度。因为,小农经济、聚族而居的社会组织,将千千万万农民天然隔绝起来,从农民那里不可能自下而上地形成维护私人土地占有制度的政治权力。专制制度与小农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