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唐(618—907)

  1. 唐王朝的建立和唐初国家制度

618 年初,李渊攻克洛阳。同年五月(阴历),李渊废隋恭帝,在长安称帝,改国号唐,建都长安。

唐朝建立初期,各地还存在着多个独立的政治势力。梁师都在鄂尔多斯, 刘武周在山西,薛举在甘肃,萧铣在长江中下游,高开道在涿州,宇文化及在扬州,窦建德在河北,杜伏威在南京,都先后建立了政权,称王称帝。唐不过是个地方政权。为此,唐王朝进行了十余年的战争。直至 628 年,才最终统一了中国。

唐前期的政治制度基本承用隋制。中央政府仍为三省六部制。中书省、门下省为中央机要机构,长官为中书令和侍中;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长官为左、右仆射,领导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下辖四司。另设辅佐皇帝决策的政事堂会议,由三省长官和皇帝指定的官员参加,参加者均为宰相。唐初,侍中、中书令之职不轻易授人,常在其他官名之前加“参与朝政”、“参知政事”、“参议朝政”等名号作为实际上的宰相,如魏征以秘书监参与朝政。设御史台监查百官,弹劾官员的违法行为。设秘书省掌图书、历法;太常寺掌礼乐、祭祀;光禄寺掌膳馐;卫尉寺掌武器、宫廷警卫; 宗正寺管理皇族及外戚属籍;太仆寺管理御马;鸿胪款掌宾客及丧仪之事; 司农寺掌粮食贮存;太府寺管理贸易;国子监掌管学校教育;少府寺管百工; 将作监掌土木工程;军械监掌管武器制作;都水监掌水利建设。另有为皇室服务的侍从机构:殿中省,掌管皇帝衣食车宿;内侍省,掌管皇帝起居饮食, 宫廷内卫;学士院,安排备皇帝随时召见的文词之士。唐太宗时,中央政府文武官员 643 员,后扩大至 730 员。

地方行政仍为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后州上设道。唐初置十道,设巡按使,巡察诸州,监督地方官员。国内重要卫戍地区设府,京城、陪都、行都所在地为京都府,其他地区置都督府。唐初全国有州、府 358 个,

县 1573 个。县以下的行政组织为乡、里、保、邻。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乡置耆老,里设里正。负责核查户口,收授土地,征收赋税。500 户以上的市镇设坊,置坊正。

唐朝官员的品级沿用北魏制度,分为九品,每品分正从两阶;四品以下, 正从又分上下两阶;共九品三十阶。不同官品、服色、佩带、冠等都有严格区别。

唐王朝建立了完备的培养、选拔官吏的制度。中央设国子学、太学招收三、五品以上官员子孙学习儒家经典;设四门学招收七品以上的官员的子孙, 学习内容与太学相同;另设专门学校、书学、算学、律学,招收八品以下官员的子孙,学习书法、算学和律令。另外,门下省设弘文馆,专收皇亲;东宫设崇文馆,专收皇后亲族。在地方,州设州学,县设县学。各级学校的生徒学成后,参加常举考试。

科举考试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举行,由礼部主持。学、馆毕业的生徒可直接报考,不在学的叫乡贡或贡士,须经过州的考试,合格者再由州送中央考试。考试科目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明书等科。明经一科重儒家经典的记诵,进士考试重诗赋。考试及格称为“及第”,取得作官的资格。考试中的竞争非常激烈,每年参加进士考试“多则二千人,

少犹不减千人”①。而每年录取者,少则几人,多不过几十人。制举为皇帝临时定立名目,下令考试的。制举的名目很多,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文词清丽科、军谋越众科、才高未达、沉迹下僚科等百数十种。常人与官吏都可参加制举考试。考中者,原为官员随即升迁,原来不是官吏的,由吏部授以官职。

官员任免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文官由吏部管理,武官由兵部管理。常举考试及第的进士,须经吏部考试合格才能正式授官。吏部择人的标准为体貌、言词、书法、文理四项。四者相当,再看德、才、劳。制举合格者, 直接授官,不须复试。在任用官员时须回避亲属和本籍,政府高级官员及皇室亲属不得在京都为地方官,一般官员不得在本籍为官。唐律中,对政府机构编制有严格的规定,超过要受法律的制裁。吏部对九品以上、三品以下的官员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并采取积分的方法将考核结果分为九等,以确定赏罚。小考赏为加俸,罚为减俸,大考赏为晋级,罚为降职,最重者免职。五品以上官员的升贬由皇帝决定,三品以上的官员由皇帝亲自考核。官员 70 岁致仕(即退休),享受半俸,皇帝特恩者给全俸。

唐朝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四种。律为刑法。唐初刑律的特点是刑罚的省和慎。唐高祖李渊初入长安时,即与民约法 12 条,除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处死外,其余一律蠲免,建国后制定了《武德律》。唐太宗继位后,修订《武德律》,成《贞观律》。高宗年间,又在武德、贞观两律的基础上,编纂成《永徽律》;后高宗又命太尉长孙无忌统一注解律文,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经皇帝批准颁布,具有同等于律文的效力。唐律共 12 篇,502 条。唐律中有 10 项常赦所不原的罪行: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①隐匿户口、谎报年龄、私度入道、不按期交纳赋税等,均要受刑罚。刑名 5 种:笞、杖、徒、流①、死。贵族官吏享有法律特权,犯罪可减、赎、官当。平民侵犯贵族官吏,加等处罪。奴婢“律比畜产”,主人可随意处置,但须报请官府。令是关于国家组织制度的规定。格是皇帝临时颂布给国家机关的敕令、指示。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唐玄宗时,制订了第一部行政法典——《唐六典》。律、令、格、式都只有皇帝才有权颁布。国家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法律的制订和修订,都有皇帝临时指定官员参加。

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政府百官和京城重要刑事案件。刑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也负责复核大理寺对流、徒刑的判决。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监察百官,也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有时由门下省、中书省和御史台的主要官员组成特别法庭,即所谓的小三司,审理有关申冤的诉讼案件。死

① 《通典·选举典》,《通典》第 15 卷,第 84 页。

① 谋反:二人以上暗中谋划造反;谋大逆:二人以上谋划毁坏皇帝宗庙、坟墓和宫阙;谋叛:二人以上谋划背国从伪;恶逆:毁损宗庙、坟墓和宫阙;不道:灭绝人性,违反伦常;大不敬:不敬皇帝及其宗亲, 皇帝使用过的物品;不孝:控告、咒骂祖父、父母,居丧嫁娶作乐;不睦:亲属间的控告、谋杀、出卖、殴打等;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或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夫死妻子匿不举哀或居丧作乐; 内乱:违反伦常的性犯罪。

① 徒为服劳役;流为遣送边远地方服劳役,非特诏不得回乡。

刑执行前须经过三复奏,即行刑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复奏。

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州、县的行政长官也是州、县的司法长官。为辅助刺史和县令的司法工作,州设司法参军事,县设司法佐。基层官员里正、坊正可裁决民事诉讼,但无权审理刑事案件。

唐初的军事制度沿用隋制,仍为府兵制。中央设置 12 卫,各领 40—60 个折冲府(军府)。每府设折冲府都卫和果毅都卫,统领卫士千人。全国共设 600 多个折冲府,关内 261 个。兵士为均田制下的农民,以服兵役顶替租庸调。平时种地,冬季训练,轮流宿卫京城,战时出征,自备兵甲衣粮。20 岁入府,60 岁免役。征调兵士的规定极为严格。兵部分别向折冲府都卫和州刺史下达符契,折冲府都卫与刺史的符契相合,而后才可发兵。这就使将军很难形成自己的独立军事势力威胁皇权。唐初还有一支守卫皇宫的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