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笈多帝国及后继王朝(320—1206)

在这个时期,印度基本上处于分裂状态,统一只是短暂的。

贵霜帝国衰败后,北印度分裂,小国林立。4 世纪初,恒河上游摩揭陀的岌多家族兴起。320 年,旃陀罗笈多(320—340)建立笈多王朝,都华士城。经过长期的征服战争,至 5 世纪初,笈多王朝基本统一了北印度。5 世纪末年,嚈哒人(白匈奴人)入侵,在旁遮普建立嚈哒帝国。6 世纪初,北印度诸王公联合打败嚈哒人,北印度随之陷入分裂局面。6 世纪初,德里北部的坦尼沙国兴起。至 7 世纪初,国王波罗羯罗伐弹那(即戒日王,606—647) 再次统一北印度,都曲女城。但戒日王死后,庞大的帝国也很快就解体了。7 世纪后印度西北部的拉其普特诸王国崛起,北印度又陷入各国纷争的混乱局面。南印度也一直处于各国征战的分裂状态。到 8 世纪,剩下三个国争夺全印度的统治权,即北印度的古吉拉——普拉蒂哈拉王国,以孟加拉为中心的巴拉王国和南印度的拉喜特拉库特王国。三国间的战争互有胜负。10 世纪末,这三个国家都衰落了。其时,南印度的朱罗王国强大起来,一度统一南印度,但到 12 世纪末也再度陷入分裂。

印度是佛教的发源地,但到笈多王朝晚期,佛教在印度已经衰落,综合婆罗门教、佛教等的印度教兴盛起来。印度教教义包括种姓制度和造业轮回的思想,同时继承了佛教“四谛”的观点,认为死是人生的解脱,而脱却生死的轮回,才是最终的解脱。印度教认为,达到最终的解脱,可通过认知达到梵我如一;可通过苦修,由神解脱;也可通过持虔诚之道,衷心侍奉神。笈多帝国及其后的诸王国,都是政教分离的君主制国家。各国政权一般

对宗教采取宽容政策。宗教所给予政权的最主要的支持,主要是使王权神圣的观念成为深入社会权威观念。当时,国王被看作是住在地上的天神,只是按照世俗行事时才是凡人。王位通常是世袭的。有时,在国家生死存亡的关头,选择国王的权利也会交给贵族集团。国家机构较为简单,主要是辅佐国王的枢秘顾问、大臣、将军等,往往由王族成员担任。由于各国之间的战争非常频繁,还多设置专门主管宣战和媾和的大臣。地方行政常分为三级:伏帝(省或行政区)、毗沙耶帕蒂(县)、库拉姆(联合村)或格拉马(村)。村级政权由地方自行选出,在王室官吏的监督下管理水池、庙宇和司法事务。国家的赋税很低,通常为收成的 1/6。玄奘对当时印度政治的印象是:“政教既宽,机务亦简,户不籍书,人无徭役。”

法制简单。各种法典均为婆罗门所记述,包括传说、习俗、种姓规范、习惯法等多方面内容,并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正所谓“王治不用刑罔”(中

国东晋佛教学者法显语)。审判通常采用神裁法,由国王或他所委托的婆罗门法官主持。

国王理论上是国家土地的所有者,《摩奴法典》说“国王有权分得古代埋藏物和地下金属矿的一部分,因为他作为大地的主人保护了它们”。但实际上,国王封赐给寺庙和大臣的土地,他们可以不经国王认可即转赠他人, 农民只要按章交税,也就享有土地的转让、出卖的权利。

早在孔雀王朝时期(公元前 324—185),种姓制度就已经出现,规定人们“不得操自己职业或手艺以外的行业,如士兵不能改行为农夫,工匠不能改行做哲学家”,但未能严格施行。此后,历代统治者都不断“确定种姓和等级制度”,“把各种种姓限制在各自本分的范围以内。”①至笈多帝国以后, 种姓制度基本确立。最高种姓婆罗门包括僧侣、官吏等。最下层的种姓为旃荼罗,为不可接触者种姓,又曰恶人,从事各种贱役,“与人别居,若入城市,则击木以自艺。人则自识而避之,不相唐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