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宋朝的土地私有制较为发达,除国家占有部分土地,用于封赐皇亲、功臣、寺院以及用作职田外,土地大部分在民间。宋朝在政策上不规定土地占有限额,土地兼并很严重。宋太祖在政治上极力限制将帅、官吏的权力,却鼓励他们多占土地田产。①

宋初统计户籍,将户口分为主、客户。占有土地和资产者称为主户。主户按所占土地和财产划分为五等。占地在三顷以上者为一等户,占地一顷以上、三顷以下者为二等户,占地一顷以下的中、小地主为三等户。这些上户, 其中多为官僚地主。下户为占地几亩至 50 亩的四、五等户。客户为自己没土地、须租赁地主土地耕种的农户。根据当时的统计,主户占农民的 65%,客户占农民的 35%,主户中,下户又占 80—90%,民间的土地一半以上掌握在官僚地主手里。

沿用唐朝两税的名称,宋朝也征收夏、秋两税。但宋朝的两税,专指按户等及土地面积征收的田税,不包括庸和调。夏税收钱,秋税收粮。实际征收时,以“支移”和“折变”加重赋税。支移是规定纳税户将粮食送往边境指定地点,如不送,要交纳送粮的支移脚钱;折变是官府借口临时需要,要求纳税户将原规定交纳的粮、布等折换成其他物品交纳,折换的价格则由官府掌握。主户纳两税,客户不纳两税。但主户中的形势户,即勋戚、现任文武官员之家,以及官户,即国家官员的后裔,享受免税的特权。

两税之外,还有身丁税,不分主、客户,男子 20—60 岁一律交纳,南方每丁大约七、八斗;以及统称为杂变的盐蚕钱、蒿钱、牛皮钱、农器钱、鞋钱等杂税,这些税沿用五代时的名目,所以又称“沿纳”。在城镇,对商人

① 宋太祖在准备解除大将石守信兵权时对他说:“尔曹何不释去兵权,出守大藩,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远不可动之业,多置歌儿歌女,日饮酒相欢以终其天年。”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 建隆二年条。

征收关市之税、盐税、酒税、茶税等。

徭役分为差役和夫役。差役又称职役,一般由一、二、三等户承担,包括衙前:运送官物或看管官库粮仓;里正、户长、乡书手:督催赋税;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供州、县衙门随时驱使;耆长、弓手、壮丁:由县尉调遣,逐捕盗贼。夫役又称杂徭,由四、五等户承担,一般为修桥铺路、公共建设等劳役。

宋朝赋税名目繁多,农民负担沉重。但政府官员多,官俸优厚;并大量养兵,国家财政一直很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