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奈良和平安时期(710—1192)

710 年,日本迁都平城京(奈良),开始了奈良时期(710—794)。天皇信奉佛教,但治国以儒学为本,以忠、孝、礼、义为社会行为的准

则。设立专门教育机构,招收贵族官宦子弟,学习《论语》、《孝经》、《周礼》、《左传》等,考试后授予官职。

班田制使农民都有土地可耕种,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小农经济。除去交纳租调以外,口分田的收成可使一家人勉强生活下去。但是,地方杂徭过重, 明确规定不超过 60 天,却往往要超过;兵役过繁,国家每年要征调 1/4—1/3 的青壮年应役。这些都影响了被征者家庭土地的耕种。全国大多数的农民生活贫困不堪。遇到急需,借贷利息高达 50%—100%,农民往往无力偿还, 被迫以身抵债,沦为依附农民。许多农民不堪赋税徭役之苦,或伪造户籍, 报男为女,报成年为老幼;或逃亡山林;或依附于地方豪强。没有了严格的户籍制的支持,班田制也难以为继。先由一班 6 年改为一班 12 年,后又改为

20 年以至 50 年,至 9 世纪末年,政府已无法得到租庸调的收入,班田制崩溃。

794 年,日本首都迁至平安(今京都),日本进入平安时期。

① 租:每段稻两束两把(每束稻得米 5 升);庸:每人每年 15 日;调:交纳土特产品,也可每户交纳绢

或布 1 丈 2 尺。

在班田制崩坏的同时,一种贵族的私有土地制度——庄园制兴起了。还在奈良时期,政府为了鼓励垦荒,制定了三世一身法,开生荒者可传三世后交公;开熟荒者可占一世,死后交公。743 年,又规定垦荒之田永作私有, 不再收回。于是,贵族利用依附农民大量垦荒,贵族的私有土地发展起来。至平安时期,庄园制基本形成。

庄园由庄园主派遣的庄司管理。庄园土地由称为庄民的依附农民耕种。庄民可使用庄园的山林水源,每年交纳收成的 1/3 给庄主,还要承担庄园中的各种劳役。庄园附有各种手工业者,在经济上可自给自足。

至 9 世纪中叶,许多有权势的庄园获得“不输不入权”,不向国家交纳赋税,政府官吏也不得随意进入庄园。庄园成为割据一方的封建势力。为了获得封建特权,小庄园主纷纷把自己的庄园“寄进”王族权贵的门下,自己充当庄司。庄司之上为领家,领家之上为本所,形成封建等级体系。

庄园制取代了土地国有制,结成主从封建等级关系的贵族豪强势力强大起来,中央和皇族权力随之衰落。平安时期末年,大贵族专擅朝政,随意废立天皇。大化改新确立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崩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