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与法律传统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和法律传统中的某些因素,为中世纪的政治文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像任何古代的社会组织一样,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也是以血缘亲族关系为纽带的。他们聚族而居,组成邻里公社(马尔克)。土地由公社成员共有, 并按照各个家庭的人口和土质经常重新分配耕地。未分配的牧场、森林、荒地、水流等仍为公社成员共有。这种古代的社会组织,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就逐渐被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所取代了。

为了适应经常性的战争,日耳曼各部族还有一种“亲兵队”的组织。它由许多忠于部族首领的武士组成,是以荣誉、信诚、勇敢以及互相尊重为基础的军事兄弟会。这些武士勇武好战,不事生产,以战争为终身职业。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在“亲兵队”中,作为一个酋长的战友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战友们都争取酋长的最大的赏识,酋长也争取最大数目的、最勇敢的追随者。被一大群出类拔萃的青年卫护着不但是一种光荣,也是一种力量。在战争中,首领如果让任何战友在勇敢方面超过自己, 或战友如在战绩方面落后于首领,都是可耻的。如首领战死于疆场之上,而战友们活着回来,这是一个莫大的耻辱,将受诟终身。卫护首领,用勇猛的战斗来增加首领的名誉是忠诚的最高表现。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得到荣誉。①这种由亲兵对首领的忠诚,首领给予亲兵以荣誉的关系所维系的人身关系,构成了未来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耳曼人的法律是习惯法,源于日耳曼各部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习俗和惯例。它与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法律与国王的关系方面。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说,虽然皇帝的合法权力来自人民,但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之后,“他所喜爱的都具有法律效力”②。日耳曼人的法律传统则包含着这样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即法律是属于民众或人民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成文的法律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被发现,被找到,以人民的名义制订, 由首领或国王宣布的。法律无所不在,控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具有约束包括臣民和领袖之间关系的力量。法律高于任何人的权力。没有任何人可以绝对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