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帝国

  1. 蒙古国家的形成

9 世纪以后,蒙古人就在贝加尔湖东南,呼伦贝尔以西的广阔草原游牧、狩猎。12 世纪,蒙古人进入父系氏族末期。12 世纪末,氏族部落的首领逐渐成为世袭的贵族,即“那颜”。首领周围有数目不等的亲兵,被称为“那可儿”,原意是朋友。首领的那可儿与首领共同生活,同患难,共安乐,是首领的“家人”。平时,那可儿在首领家中也从事种种家务,与首领的家奴、家仆区别不大,尤其在弱小首领的营地。但那可儿具有自由身分,可自主选择首领,他们中有的也是贵族子弟;只要不杀害、出卖原来追随的首领,那可儿另投明主并非不义。而且,在强大的首领身边,那可儿还可以获得首领赐予的土地和部众。

13 世纪初,蒙古各部之间为争夺财产、部众以及水草丰盛之地的战争日趋残酷。有些部落结成安答(意为结义兄弟),相互援助。在战争中,那可儿随同那颜一起作战。战败的部落,或被消灭,或被胜者所吞并,形成以“汗” 为首领的更大的部落联盟。这种战争无休无止,以至“天下扰攘,相互攻伐, 人不安心”。蒙古各部族的能否实现统一,已成为民族生存与发展的迫切问题。

统一蒙古各部的成吉思汗,原名铁木真(1162—1227)。父也速该,为孛儿只斤部下属乞颜部首领,早亡,所属部众亦散。铁木真幼年生活艰辛, 成人后,投靠也速该的安答克烈部首领王罕,逐渐收整乞颜旧部。1201 年, 联合王罕击败势力庞大的古儿汗(普众之汗)扎木合。不久又与王罕反目。1203 年秋,击败王罕。1204 年,彻底战胜最后一个对手乃蛮部太阳汗。1206 年,蒙古各部在斡难河(今鄂嫩河)畔召开“库里尔台”大会,推铁木真为大汗,尊号成吉思(意思是海洋)。统一的蒙古国家由是建立。

成吉思汗运用行政方式重新组织蒙古氏族部落,将早已存在的那可儿制度改变为政治性的封建制度,并且建立起国家政权的必要机构。

成吉思汗将蒙古各部的土地和子民分封给忠于自己的儿子和本族的近亲,同时使诸亲王、大汗氏族的所有受封贵族及其家臣都成为效忠大汗的战士,从而将蒙古诸部形成一支统一的政治、军事力量。蒙古诸部的土地和百姓分封给诸王,使诸王为皇帝的藩臣。用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的组织重新组织蒙古诸部,将所有民众划分在这些组织中;所谓十户、百户、千户、万户也就是可以提供十个、百个、千个、甚至万个士兵的封地,其原型为蒙古部落的分支、氏族、克兰等,因而数字上的划分只是大体而言,并不严格精确。管理这些封地的“百户”、“千户”、“万户”原来是氏族、克兰的首领,现在成为蒙古诸王的家臣,仍旧称为那颜,但这已经是一种可以世袭的政治地位。作为诸王的家臣,“百户”又为“千户”的家臣,“千户”又为“万户”的家臣,层层依附。隶属于十户、百户、千户中的部众,也依附于这些大大小小的那颜,不得随意脱离他所在的单位,“任意脱离这个领袖归附那个领袖是以死刑的威胁来禁止的”①。

成吉思汗还从贵族青年中选出万名有技能、身体健壮的最强悍者,组成自己的护卫军(怯薛)。这支精锐军队享受各种特权,也必须遵守严格的纪

① [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0 年 3 月第一版,第 165 页。

律。平时,护卫大帐,协助成吉思汗处理日常公务,管理冠服、医巫、卜祝等,战时由成吉思汗直接指挥。

成吉思汗建立司法机构,设置断事官(扎鲁忽赤),审理诉讼。记录蒙古习惯法与汗所颁布的扎撒(法律),构成蒙古国家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大汗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保护私有财产,对于隐匿逃亡奴隶与俘虏,重大盗窃行为以及临阵退缩者,处以死刑。